房屋拆迁 地基分配问题 (一)

1.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各地方规定会根据本地区的状况有所不同,但是男女权利平等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

2.由于不知你的所在地,只好将北京的相关政策简单介绍一下.

<<北京市集体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拆迁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

按照规划进行新农村住宅建设的,一般应在原址改建。确需易址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旧址复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须参照《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六条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要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

第七条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建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

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能帮忙弄几份吗? (二)

【问】 4亩土地引兄弟纠纷 土地流转获双赢局面

【答】

4亩土地的承包纠纷,让原本关系和睦的一对兄弟生了嫌隙。 两兄弟姓罗,是澥浦镇某村村民。在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时,因罗弟觉得种不种地无所谓,于是把自己名下的4亩地无偿转让给其兄种植。 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动下,土地租金一直在涨,罗弟认为自己吃亏,于是要求其兄归还土地。罗兄不愿意,就承诺以每年每亩400元的价格补偿给弟弟,但双方并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 目前,市面上土地租金已涨到700―800元/亩,罗弟再次要求退还土地,哥哥还是不答应,也摆出自己的理由:多年来我在这两块 (2015-08-01)

【问】 村民因林地权属状告政府 广东首位市长出庭败诉

【答】

广东首位市长出庭应诉案近日宣判,出庭应诉的雷州市长吴国雄败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及湛江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决定,雷州世考村村民取得了这场“民告官”官司的胜利——— 围绕一块林地的归属,双方争议了几十年之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广东省首个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单位。 林地归谁?村民政府争议几十年 双方争议的土地,是位于世考村北边一块面积983亩的林地。1982年,原海康县人民政府给原客路公社林场颁发了包含涉案地在内的《林权证》。 (2015-08-01)

【问】 【土地互换纠纷】同村不同组,能否互换承包田

【答】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流转形式之一,是土地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其他各自需要,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换使用的一种行为。那么,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案情】 韦某是广西省宜州市庆远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何某是该村第二村民小组的村民,两家承包的耕地相邻。2003年,韦某为了方便种植果树,提出用自家名为冲里头的一块承包田与何某家名为苦马塘底的一块承包田进行互换,何某同意了。双方互换土地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经各自所 (2015-07-30)

【问】 朝阳一幼儿园因土地租赁纠纷突然关停 上百名孩子面临转院(全文)

【答】

央广网北京7月23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家长向中国之声反映,位于北京朝阳区南磨房乡的欧华国际幼儿园,在上周五突然被关停,按照朝阳区教委方面的通知,该幼儿园办学许可已经过期。 另外,所使用的场所,属于南磨房乡楼梓庄村所有,村委会与幼儿园方面没有租赁关系,已经多次发函要求幼儿园搬离。 但是,令家长们不解的是,不管是教委还是幼儿园方面,都未就相关问题进行提前告知,如今100多个孩子突然间面临转园,家长们难以接受。 北京朝阳区南磨房化 (2015-07-24)

【问】 借土地流转诈骗补偿款 兰山1村主任被逮捕

【答】

临沂市兰山区一名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在该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伙同公司项目负责人,虚构赔偿数据,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9万元,7月16日,该名村主任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6月份,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半程派出所接到半程镇尚庄子村村民反映,有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诈骗补偿款。接报后,派出所立即进行了秘密调查,经查,临沂一集团公司为发展高效农业项目,在半程镇尚庄子村流转土地2000余亩,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发现在相同情况下,地上附着物补偿却存在较大差异 (2015-07-22)

【问】 海南临高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例解析

【答】

临高一村民举报称:我被村主任儿子强行扣留近6小时 被胁迫签下不明内容文书事发至今4个多月警方未处理 今年3月6日晚8点多,临高县博厚镇美所村委会洋孝村58岁的村民罗其瑞在博厚农贸市场门口一家茶店内喝茶,众目睽睽之下,美所村委会主任王智青的儿子王信德带着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冲进茶店,将身材瘦小的罗其瑞像拎小鸡般带出茶店,强行塞进一辆小面包车里,直接带回其家里。罗其瑞称,他被王信德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近6个小时,并且在对方的威胁之下,在一份不明内容的文书上签了名。 从事发、报案至今已 (2015-07-21)

【问】 广州番禺原国土所长与人合谋骗取转让土地奖金

【答】

番禺区钟村镇原国土所长陈少锋被查办12年前旧案,被指与村干部合谋冒充介绍人骗领8万元转让土地奖金,收受土地购买人贿赂130万元,行贿番禺区国土局人员办过户手续。近日,陈少锋犯职务侵占、受贿、行贿三项罪名,在广州中院二审获刑11年。经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年底,陈少锋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国土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土地规划、土地办证等土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知悉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大洲村有土地出让,之后与时任钟村镇大洲村党支部书记赵永泉、副书记郭建坤( (2015-07-20)

【问】 擅自出租小学土地 万宁市和乐镇俩村官被处分

【答】

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7月14日电(记者 李学山)据海南廉政网消息,万宁市和乐镇纪委对封浩村党支部书记黄明保、村委会主任陈国平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黄明保、陈国平擅自将和乐镇坑上小学用地范围内土地出租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和乐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黄明保、陈国平党内警告处分。土地的租金已转给坑上小学。会计网 (2015-07-17)

【问】 大伯去世,继承财产的侄子强行收回土地租赁权违法

【答】

大伯因车祸丧生,作为财产继承人的侄子刘某,因收回大伯此前租赁给他人的1.8亩土地心切,对租赁人的养猪圈采取打砸手段,给租赁人造成财产损失。 刘某是临沭县临沭街道农民。2010年11月,他为了筹建养猪场,跟本村村民高志铎老汉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租赁了高老汉的一亩八分土地。合同租期为19年,到期时间为2029年11月,10260元的租金一次性付给高老汉。此后,刘某便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起养猪场。 2015年4月,高志铎老汉不幸因车祸去世,因老汉没有直系子女,后事都是侄子高某给料 (2015-07-11)

【问】 海西中院:土地租赁对薄公堂 法官化解矛盾症结

【答】

海西中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办案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获悉:双方合同确已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土地确已无法继续耕种,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对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本案原告因没有足以佐证的证据证明土地租赁前状况及损失情况。针对案件诸多因素考虑,如能协商解决该案,更利于双方化解矛盾及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办案法官采取积极主动向双方分析各自诉辩利弊及薄弱环节,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场地清理费6000元,押金2000元原告不再退还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有限 (2015-06-28)

【问】 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谋利郑州通报5起非法占地案

【答】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郑州市对5起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一批违法用地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1.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郑市孟庄镇基本农田11.77亩扩建搅拌站,造成占用的耕地遭到破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刑法》相关规定。郑州市磊升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贾某某非法占地案 荥阳市广武镇村民贾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 (2015-06-26)

【问】 杜成毅王益林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刑拘

【答】

6月17日,记者获悉,骡坪镇清泉街居民杜成毅、王益林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侦查,2名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2012年下半年,杜成毅、王益林以房屋成危房为由,申请拆屋重建。在不出一分钱又能获得房子的利益驱动下,以牟利为目的,2人于2012年12月24日与开发商合伙共同建房。没有任何批准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013年3月13日,动工拆房搞场平。2013年3月26日,2人取得县建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时至今日仍没获得国土 (2015-06-19)

【问】 射洪县金家镇依法化解一起土地租赁纠纷

【答】

今年以来,金家镇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在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法治学习活动,要求镇村干部在集体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自学,并做到学以致用,推动依法行政,日前,成功化解一起土地租赁纠纷。 今年是集镇居民任某租赁老鹤村六社集体土地开展规模种植的第五个年头,土地租赁合同本应在2016年5月20日才到期,但任某以亏本为由,单方面终止了租赁协议,并且未达到协议要求的土地还耕,引起了该社群众的强烈不满,不但不接收土地进行耕种,还意欲集体上访。 此事引起了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5月31日组织综治办 (2015-06-19)

【问】 村主任擅自出租集体土地 村民打两年官司终胜诉

【答】

“以前村里遇到问题总想着上访维权,但现在通过打官司拿回了土地,我们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效。”大亚湾澳头大涌村村民代表李某标如是说。 11年前,大涌村委会原村主任李某生签合同将561亩土地租给大亚湾富上佳公司,租期为50年。2013年村委换届后,村民们认为该合同未经集体讨论,应属无效。于是,村民将大涌村委会、大亚湾富上佳公司告上法庭。打了两年多官司,本月初村民终于拿到判决书,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村民胜诉。 土地被租50年,村民称不知情 大涌村村委会是一个没有村 (2015-06-19)

【问】 两人共同租赁土地却没合作成 出租利润闹纠纷

【答】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2001年9月,江建与冯彬(均为化名)计划在梁才办事处某村东部搞养殖和种植,由江建在该村租赁土地3亩。然而土地租赁后,双方却因种种原因没能合作,但时至今日,由江建租赁的土地,仍由冯彬占用着,并由冯彬对外出租,所获利润都由冯彬获得。江建认为,这样的情况已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冯彬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停止侵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江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土地被占用的经济损失50000元。 被告冯彬辩称 (2015-06-12)

【问】 泾川成功侦破首例非法转让占用土地案

【答】

近日,泾川县公安局成功侦破首例非法转让、占用土地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苏某、许某乙、许某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1月,接泾川县国土资源局报称:许某甲、赵某二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非法转让位于城关镇兰家山村泾河北岸(当地人俗称下河河滩)开垦的河滩耕地,非法牟利99.5万元;卢某等4人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堆放砂石,并进行非农建设,造成 (2015-06-06)

【问】 三门峡一村民组长非法转让土地被公诉

【答】

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就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农田出租给他人用于修建堆浸池和堆放尾矿渣场,严重毁坏了土地种植条件。昨日,灵宝市豫灵镇一村民组长薛某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灵宝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1月29日,在灵宝市干坑口的王某找到小组长薛某,想租用组里的一块土地修建堆浸池和堆放尾矿渣,薛某在和村民们商议后将本组王某等15户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并代表组里和租用方签订租用协议。一年后,由于矿渣没拉完,薛某又和王某口头协议将地再出租一 (2015-06-05)

【问】 “农转非”原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变化

【答】

【案情】 徐某某(已故)与第三人徐某是父子关系,徐某某有一处在容县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79年徐某某因工作全家户口迁出该村,但于退休后携全家回到该村居住。2003年12月,徐某某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对其旧房屋申请土地登记发证,该县政府经调查审核后于2003年12月22日向徐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徐某某对房屋进行拆旧翻新。去年该村村民小组因不服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2014年7月该村村民小组 (2015-06-04)

【问】 涉集体土地租赁纠纷 合理的“博弈”规则必不可少

【答】

昨日,顺德法院公布的《顺德区集体土地租赁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调研报告指出,2012年,该院受理涉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71件,2013年为187件,2014年为101件,由此可见,涉集体土地租赁纠纷持续在高位运行。 顺德法院认为,虽然集体土地租赁纠纷的产生有着复杂多样的原因,但是根本原因在于各方为追求土地短期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法律制度和契约精神。因此,制定合理的“博弈”规则,引导各方理性合法追求利益,处理、平衡好利益冲突,才是降低诉讼发生概率的根本方法。这具体可从健全制度规 (2015-06-04)

【问】 男子将土地出租20年 到期后租客强迫其买下房子

【答】

周口市鹿邑县的王先生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20年前,他把土地租给别人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最近,租约到期了,王先生想要回土地使用权时,却遇到了麻烦。 当年,租客租下了土地后,在上面建了一座房子,作为粮食收购点。现在,他们要求王先生出80万元把这座房子买下来,否则就要一直占着土地,也不处理房子。王先生只想要回土地的使用权,不想买房子,但又不能强行把对方赶走,也不能拆除房屋。王先生一时陷入了困境。 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律师杨帆说,双方签订租赁 (2015-06-04)

【问】 擅自转让集体土地 所签“征地协议”属无效

【答】

案 情 某村村民牟某,于2009年担任小组保管员时,擅自将该组一块无人耕种的水田作价9000元卖给同村六组村民陈某,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此后,陈某在该地建成停车场,三组部分村民十分不满并到乡政府上访。2015年2月,村三组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牟某、陈某二人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并判令二被告恢复涉案土地原状。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该案中,涉案土地属某村三组集体所有,被告牟某无权出卖,二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 (2015-06-01)

【问】 无偿转让土地给亲属 拒不执行被判刑

【答】

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下,竟将其财产无偿赠与给自己的亲属。日前,临川人王某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四个月。 2004年,家住市区的王某与山东昌盛公司签订了购买IGBT埋弧焊机与多头直条气割机等设备的合同,总计货款39万元。合同签订后,昌盛公司按约履行交货义务,而王某除陆续支付货款计17万元外,余款22万元及违约金一直未支付。其间,山东昌盛公司多次向王某追讨货款,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于是,该公司向临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 (2015-06-01)

【问】 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纠纷

【答】

问: 父亲在上海农村有一处宅基地住房240个平方,有二个儿子相继结婚生子。两个儿子分别拥有120个平方。父母亲却住在小儿子120平方里。大儿子一家三口分户。后来大儿子不幸死亡,留下大媳妇和孙女一本农村户口。隔年媳妇改嫁,父亲看在孙女的面上让她改嫁的丈夫进门。同住一处房,有很多不便。于是,小儿子想申请农村宅基地,村上已同意,可是大媳妇看到现在的丈夫那边要拆迁了,迅速把母女俩户口迁到夫家。小儿子已办的申请就此被退回来了。原因就是现在户口上只有三口人。而且大媳妇那边的房子他们一家还是住着。 (2015-05-29)

【问】 三亚市崖州区一村书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被处分

【答】

南海网海口5月2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5月25日,据海南廉政网消息,日前,三亚市崖州区纪委对水南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裴史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裴史光在担任水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崖州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裴史光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15-05-28)

【问】 这2万平米土地产权咋就成了租客的 两份合同谁真谁假

【答】

这2万平米土地产权咋就成了租客的 龙岗区龙西社区两居民小组将涉事公司告上法庭,规土部门已介入调查 龙岗区龙西社区有块约2万平方米的土地,分属于社区内的老围、李屋两个居民小组,长期租给一家公司。直到2013年该公司停止缴费,居民才发现,这块土地产权已登记在这家公司名下。“租客”为何摇身一变成“房东”?目前,有关方面已将涉事多方告上法庭,规土部门也已介入调查。 “租客”莫名成“房东” 当地居民提供的多份银行汇款记录和收据显示,多年以来,土地承租人香港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 (2015-05-28)

【问】 农村宅基地继承案例分析

【答】

【案例简介】 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 【案例解析】 本案中,丁老汉去世,发生遗产继承。虽然他的3个子女均已转为城镇户口,但是他们是丁老汉的合法继承人,而且该套房屋也 (2015-05-23)

祖坟占地面积有何规定 (三)

民政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正案》管理墓地。以下引用,供参考。

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2007年12月23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占地毁林建坟行为。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保护管理,及时制止毁林、乱占林地、破坏森林植被建坟、修“活人墓”或违规土葬。同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生态墓地的绿化和“三道两区”范围内乱埋乱葬坟墓的清理绿化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祭祖,要理性不要搞破坏

清明将至,拜祭祖先的活动将再次频繁出现,而东源县黄田镇这起毁林建坟行为被查处对那些不理性的祭祖活动多少有些警示作用。

要是祖先泉下有灵,知道晚辈为了祭奠自己,却大肆地破坏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提前透支后人有限的自然资源时,想必也会心有不安的。佛家有言:心诚则灵。意思是我们应该怀有一颗真诚、善良的心,去敬畏那些道德法则。按照传统,祭祖是对先人崇拜和道德礼仪的一种表现而已,心诚才是实质,心诚就是行君子之道,是感恩和追思。如果要以“破坏”来达到目的,那只能是“自欺欺祖”的一种游戏罢了。

传统文化当然有继承的必要,但却不能成为掩盖愚昧的借口,更不能以牺牲后人的生存空间为代价。毁林建坟或许能够在显示家族荣耀和后辈孝心上存求到一时的自我安慰,却不一定能逃脱得了子孙对资源掠夺行为的潜在谴责。

显然,因建坟而发生的毁林现象只是当前广大农村众多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一种。要制止这些“破坏”行为,或许应有不同的应对之策,但最为关键的还是应该用文明的方式来教化尚未理智起来的部分民众。因为,当文明遭遇非文明的行为时,惟有更理性的文明才是和谐之道。(赵锋)

大同市殡葬管理办法(修正)

在允许土葬的区域内,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

占用手续。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经营性业务。

禁止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墓以

外建坟修墓立碑。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200米以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开发商非正常占用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被判刑 (四)

常熟房产 :近日,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起 小产权房 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经法院一审有了判决结果。被告人邹树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林记祥、李俊武分别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地处汉川市城区西郊的城隍镇近年来招商引资、征地建厂颇有规模,但是有些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私下里搞 小产权 房开发。购房人因购买“三无房”无法办理房屋合法手续,而纷纷向检察机关举报。2012年6月份,汉川市检察院反渎局接到举报群众后,深入细查,终于挖出了 小产权房 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被告人邹树华在小产权房开发中非法占用农用地68.78亩。被告人林记祥、李俊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为开发商邹树华发放开工许可证,致使小产权房在市区城郊结合部连片开发,长年滥建,导致100多亩农用地被非法占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林记祥担任汉川市城隍镇城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被告人李俊武作为该中心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和开工审查工作。两被告人明知汉川市城南花园开发商陈义成,城南小区、蔡家台花园开发商被告人邹树华仅持有城隍镇农村示范点建设项目批签文件,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情况下,仅以单位名义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后,违法为被告人邹树华与陈义成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湖北省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擅自同意开发商陈义成用地43.69亩开发城南花园项目,擅自同意被告人邹树华用地108.08亩,开发城南小区、蔡家台花园二个项目,之后又放弃对上述三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致使上述三宗地块严重损坏,难以恢复原地貌,导致小产权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勘查认定,被告人邹树华等人在城隍镇魏家村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蔡家台花园,非法占地65.01亩,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25.71亩,被告人邹树华等人在城隍镇魏家村的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城南小区,非法占用农用地43.07亩。

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应由谁来没收?怎样处置 (五)

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违法占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即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对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法律分析

对于违法占地行为来讲,不管是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未发生变化,还是原权利人拥有,但因违法占地主体的实际占用、建设开发行为导致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妨碍,所以责令退还土地这一处罚方式的目的,就是将被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能被真正权利人依法使用的状态。因此,单独作出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方式,一般适用于违法占地行为人已进场准备建设,但尚未正式施工的情形。收到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应在期限内及时清场撤离,达到不妨碍权利人正常利用的状态。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经明显建成的,宜直接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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