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一)

最佳答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依据最高检和公安部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6条,当生产者或销售者有以下行为时,将面临立案追诉: 1. 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
2. 产品虽未售出,但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人民币,即使销售金额未满五万,若将已售金额三倍累计后,与未售货值合计超过十五万;
3.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加入杂质或异物,降低产品性能;
4. "以假充真"是指假冒具有特定性能的产品;
5. "以次充好"涉及用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或使用残次零件冒充正品;
6. "不合格产品"指的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时,需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销售金额"指违法收入总额,而"货值金额"则按产品标价或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计算。如果货值难以确定,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依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扩展资料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二)
最佳答案1.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予立案追诉: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的;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的;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的。
2.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3.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4.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5.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的标准如下:
1. 销售金额5万元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200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认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注意事项:
1.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什么罪名 (三)
最佳答案销售、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之罪乃指生产商或销售从业员故意于产品中掺入他物,虚标品质等级或者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替代合格产品,销售额度达到人民币50,000元及者。
该犯罪触犯了国家工商总局针对标准化商品质量的管理规定和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在判决裁定时,销售额度成为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
当销售额度介于人民币5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时,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销售额度百分之五十两倍以下的罚款;
若销售额度超过人民币200,000元,则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销售额度百分之五十两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怎么处罚? (四)
最佳答案刑法中的“伪劣产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标准,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不同的刑罚和罚金。
伪劣产品的认定: 掺杂、掺假:在产品中非法混入杂质或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以假充真:用假冒伪劣的产品冒充正品。 以次充好:用低质量的产品冒充高质量的产品。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标注为合格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伪而不劣”或“劣而不伪”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前者指假冒他人产品但质量符合基本要求,后者指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但没有进行假冒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罚标准: 销售金额5万元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处2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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