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教唆犯

### 信用卡诈骗罪教唆犯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分析
在当今社会,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频发,其中信用卡诈骗罪教唆犯的角色尤为引人关注。本文将对信用卡诈骗罪教唆犯的法律责任与量刑进行详细分析。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 1、甲告知女友丙打算弄来乙的信用卡给丙使用,之后甲窃取乙一张信用卡,并将卡交给丙,二人一同到商场消费、
- 2、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 3、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高某负什么刑事责任
- 4、一元云购是真的吗?一元云购是骗局吗?
信用卡诈骗罪教唆犯的相关问答
甲告知女友丙打算弄来乙的信用卡给丙使用,之后甲窃取乙一张信用卡,并将卡交给丙,二人一同到商场消费、 (一)
答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这是法律拟制。其实就是盗窃行为加信用卡诈骗行为等于盗窃罪。丙是明知信用卡是非法取得仍然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甲因为受法律拟制使得自己盗窃行为加信用卡诈骗行为合并为盗窃罪,所以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是定盗窃罪,丙定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在信用卡诈骗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二者是共同消费,假如不考虑司法解释的法律拟制的话,二者都是信用卡诈骗的共犯,都是实行犯。但如果加上司法解释的话,甲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加上之前的盗窃行为合并为盗窃罪,那就不是信用卡诈骗罪实行犯而是盗窃罪了。所以在信用卡诈骗范围内的共同犯罪上甲就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只能是教唆犯和帮助犯,丙是实行犯。最终甲定盗窃罪,丙定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二)
答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8.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9.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0.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第六章
1.犯罪集团:3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5.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6.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或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并规定为一个新的犯罪的情况。
9.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0.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1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第七章
1.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3.特殊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紧急避让行为。
5.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八章
1.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
第九章
1.刑罚体系:由刑法规定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刑罚方法总和。
2.主刑(基本刑)~对犯罪行为人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主要刑罚。
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4.罚金:法院判决犯罪行为人或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5.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作为附加刑可单独或附加适用。
6.没收财产:将犯罪行为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第十章
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行为人。
3.一般自首~犯罪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4.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制度。
我国刑法的缓刑~法院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决,确实不至再危害社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第十一章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
2.假释:被判出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附加一定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赦免:国家对罪犯宣告免于追诉或免除执行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大赦和特赦。
第十二章
1.罪状: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2……空白罪状:没有规定罪状而是说明这种罪状的特征在其它法律中已有规定。
3.法定刑: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它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第十三章
1.间谍罪~一般主体(中外公民、无国籍人)主观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十四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放火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爆炸、投毒、决水、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交通肇事罪~一般主体主观过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第十五章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的食品生产、销售者主观故意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2.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特殊主体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人员主观故意,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重大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5.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6.洗钱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7.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8. 集资诈骗罪~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投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
1.重婚罪~一般主体(重婚者和相婚者)主观故意,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事前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第十七章
1.侵占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十八章
1.伪证罪~特殊主体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主观过失,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招摇撞骗罪~一般主体主观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般或特殊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章
1.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规,侵害国家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章
1.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
1.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行为。
2.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徇私、徇情枉法,追诉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不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或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为。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 或者 不正当履行 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⑴ 未履行职责;⑵ 擅离职守;⑶ 未尽职责。
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高某负什么刑事责任 (三)
答参考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法律 教育 网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一元云购是真的吗?一元云购是骗局吗? (四)
答一、“一元钱”骗局(下)概述
案件主要揭露了犯罪嫌疑人张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利用“一元钱”优惠购物活动,对受害者进行诈骗。张多的犯罪集团结构包括盗取银行卡信息和使用伪造信用卡取现两部分。受害者包括在广州、深圳、河南省等地的购物者和洗车店。犯罪集团通过获得银行卡现金量的信息,伺机取现。
案件提醒持卡人更换“芯片”信用卡,并强调法律在解决此类诈骗中的作用。目前,改装的POS机仅能读取“磁条”信用卡,但黑客技术不断更新,需要正确认识刑法上的牵连犯等重大问题。
三、《刑法》仅有拟制的牵连犯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定义并不明确,存在“吸收犯”和“牵连犯”概念的混淆。然而,多数国家如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将手段、结果、目的、原因等行为分别依法认定为犯罪,并进行数罪并罚。这些理论丰富了刑法培训知识,同时也向国民、犯罪人和社会危险分子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守法意识。
《刑法》明确规定了吸收犯和牵连犯的法律后果,如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这些规定使法益保护不受损害。法律拟制是指国民或法律人根据法律逻辑得出结论,而法律对此作出特殊规定,如酒驾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依据公众推理应构成数罪。
司法实践中,牵连犯广泛存在,如“一元钱”骗局中的窃取信用卡信息与信用卡诈骗等。尽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没有明确规定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罚,而是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这表明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刑法理论需要重新定义牵连犯,如“实质牵连犯”的概念。
三、改装POS机的犯罪性质
目前,司法实践对改装POS机的犯罪性质认识尚不明确,司法人员虽知改装后可直接用于违法犯罪,但适用何罪处于不明状态。因此,需要正确适用相关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与传授犯罪方法犯的区别在于教唆对象的特定性,而传授犯罪方法犯的对象不特定。因此,改装POS机的行为可视为传授犯罪方法,有助于杜绝信用卡诈骗。
对于“一元钱”骗局相关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仅规定拟制牵连犯,对直接犯罪人择一重罪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司法机关可通过数罪并罚原理进行调整。从实质牵连犯的角度分析,改装POS机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可能需要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以杜绝信用卡诈骗行为。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信用卡诈骗罪教唆犯。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