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列举了哪四种垄断行为 (一)

答1.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或两个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类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横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3.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指两个或两个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或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全部控制权,从而影响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这种集中可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4. 垄断
垄断是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定义、管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2022 (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月31日截止。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申报标准 (三)
答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了本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合并及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的获取行为。经营者集中主要指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通过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控制权、通过合同方式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
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否则不得实施:所有参与集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参与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所有参与集中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个参与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计算营业额时,需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根据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内容聚焦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旨在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其利用权力干预市场,损害公平竞争。以下为具体章节内容详解: 第三十二条指出,政府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不得滥用权力,强制或变相指定特定经营者的产品服务,以排除竞争对手。
第三十三条列举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几种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收费、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及行政许可等,以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碍商品自由流通。
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不得以歧视性资质要求、信息发布等方式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确保市场准入公平。
第三十五章强调政府不得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及设立分支机构,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十六条指出政府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确保市场自主性不受干预。
第三十七条明确政府不得滥用权力制定包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以保证市场规则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通过上述章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旨在构建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确保政府行为不干扰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明白反垄断法列举了哪四种垄断行为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奥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