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核心内容
-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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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7条规定

一、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核心内容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条款是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旨在保护这一特殊家庭成员间的合法权益。继子女通常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而继父母则是子女母亲或父亲再婚的配偶。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因婚姻形成的单纯姻亲关系,也包括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当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的责任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便适用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包括但不限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以及双方间的相互继承权。这些规定确保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在形成实际抚养关系后,能够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类型
直系姻亲关系
- 1、二婚丈夫死了他的孩子还用管吗?
- 2、婚姻法第27条的司法解释
- 3、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 4、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协议离婚3年,但协议注明保留追究权利,还能否追讨损害赔偿?
婚姻法27条规定的相关问答
二婚丈夫死了他的孩子还用管吗? (一)
优质回答1.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继父母自愿抚养教育继子女多年,并能依法认定存在抚养关系,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类似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
2. 尽管法律上继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如果继父或继母原先抚养继子女多年,即使后来选择不再继续抚养,也不违法。因此,陆某没有法定义务抚养继女阿萍。
3. 根据《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而根据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叔伯姑姑、舅舅姨妈等对侄子女或外甥有法定抚养义务。
4. 如果阿萍的亲叔叔不愿意抚养侄女,不能强制他履行抚养义务。如果阿萍有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可以考虑让她与他们生活。
5.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继子女有其他抚养人,可以考虑不抚养。但如果没有其他抚养人,继父母通常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6. 根据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如果继子没有其他抚养人,继父母通常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如果有能力抚养的外祖父母或祖父母,可以考虑由他们抚养。
7. 法律明确保护继子,避免其在遭受一次伤害后再次受到伤害。因此,对于丈夫去世后继子的抚养问题,应当清楚知道继父母的责任。继子应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避免受到伤害。
婚姻法第27条的司法解释 (二)
优质回答婚姻法第27条的司法解释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任何一方不得虐待或歧视另一方,继父母既不能虐待或歧视继子女,继子女也不能虐待或歧视继父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等处理。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继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三)
优质回答一、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妹是否可以结婚
首先我们先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在说没有血缘关系的兄妹需要引入一个法律概念,也就是拟制血亲,对应我们刚才说的无血缘关系兄妹的关系就是典型的拟制血亲。
1、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
2、《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4、不过,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所以综上法律相关的规定来看,虽然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协议离婚3年,但协议注明保留追究权利,还能否追讨损害赔偿? (四)
优质回答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明确指出,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将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中保留了追讨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这里的关键在于,"或者"一词表明,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构成相应的情况。因此,即便协议中注明保留了追讨权利,这一权利也必须在离婚登记后的一年内行使。
如果超过一年,那么该权利的保留便失去了实质意义。换句话说,一旦离婚登记满一年,法律不再认可任何关于追讨损害赔偿的保留权利。这主要是为了确保离婚双方能够迅速解决婚姻关系中的争议,避免长期的法律纷争。
因此,如果你们在离婚协议中注明保留追讨损害赔偿的权利,这虽然在理论上赋予了你们一定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离婚登记后的一年内完成。超过这个期限,该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简而言之,虽然离婚协议中可能有保留追讨损害赔偿的权利条款,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一旦超过一年,无论协议如何注明,这一权利都将被视为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在离婚时充分考虑所有可能的法律后果,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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