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
-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 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简介
-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司法条文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 (一)

贡献者回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介绍如下: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第一条:婚姻法中提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恶劣行为。持续而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形:
第二条: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的情形,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关于婚姻法第四条的诉讼受理: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处理: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别对待。
此外,婚姻法的相关条例还包括:
关于胁迫结婚的定义与处理: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和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人民法院审理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关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处理: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应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关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 法院 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简介 (三)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内容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定义与适用范围:
明确界定:该司法解释详细阐述了婚姻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具体应用婚姻法的各项规定。
补充规定:对婚姻法中未明确或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
结婚条件:明确了结婚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自愿原则等。
离婚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夫妻财产关系:
财产制度:阐述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承担: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承担原则,以及离婚后债务的分割方式。
子女抚养与教育:
抚养义务: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方面的支出。
探视权利:规定了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以及探视的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其他相关规定:
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的认定、预防和制止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救助措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一方因另一方的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时,可采取的救助措施。
注意:内容仅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简要概述,具体条款和细节需参考正式的法律文本。在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环境进行理解和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司法条文 (四)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婚姻无效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亲子关系确认: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抚养义务与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如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情形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给予无过错方或患病方适当多分。
房产赠与与归属: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规定:
涉及监护权、离婚赔偿、生育权、财产分割和离婚诉讼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如财产分割补偿、追回房屋、养老保险金分割等,均在本解释中详细列举。
财产协议与遗产分割:
婚姻期间的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得到确认,同时规定了遗产分割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特殊情况。
解释效力: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