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但关于“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执行或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不过,从严格的法律分类角度来看,并不能直接列举出哪些具体情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可以根据常见的争议点来理解其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

工程进度纠纷:关于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以及延误的责任归属等问题。

工程价款纠纷:包括工程款的支付、结算、调整以及是否存在拖欠等问题。

工程变更纠纷: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内容变更及相应费用的争议。

违约责任纠纷: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停工、解除合同等,所产生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

合同解除纠纷: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的善后处理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几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但具体的纠纷案例可能涉及更加复杂和多样的情况。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1.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或某个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选择诉讼解决,还可以具体约定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得违反。

3.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州陵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三)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是具体分析:

施工行为地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意味着,对于此类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被告住所地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未被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其管辖原则应遵循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即,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纠纷的解决。

二、合同无效情况下是否应结算。无效合同的结算,需明确法律依据。

三、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采用哪份合同结算。此问题涉及合同选择的合法性。

四、建设部推荐的通用条款中,发包方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需明确此条款的适用性。

五、工程款结算标准的选择。不同标准可能影响结算金额,需详细讨论。

六、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七、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权益等实际问题,直接影响合同执行与纠纷处理。

焦点问题,依据《建筑法》中的相关条款,需全面考量。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发包单位不得指定,需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选择权。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五)

贡献者回答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具体分配如下:

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某一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此时人民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专门性问题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会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的减免举证:

对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期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的,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如要减免赔偿责任,则应当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抗辩要求减免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合同无效、专门性问题以及赔偿责任的减免等情形,均有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