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的解释
- 2、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对策,建设工程合同最为典型
- 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适用限制及风险防范措施
- 4、借贷合同“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法院支持诉请债务人还款!
- 5、背靠背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最高院关于背靠背协议的解释 (一)

答最高院对背靠背协议的解释是,此类条款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需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在建设工程合同或买卖合同中,背靠背协议是指双方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需以其在与第三方的相关合同中收到款项作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这种条款常见于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总承包人试图通过此类条款来转移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风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背靠背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最高院并未发布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统一裁判标准,但一般认为,如果背靠背协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应当认定其有效。同时,法院在认定背靠背协议效力时,还会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避免总承包人将付款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实际施工人或分包人。
在解释背靠背协议的性质时,最高院倾向于将其视为附条件的合同条款。这意味着,尽管合同乙方已经全面履行其义务,但受限于不可控的第三方未能履行的事实,甲方通常可以依据背靠背协议无限期拖延付款。然而,如果乙方能够证明甲方收到第三方款项是必然发生的,或者甲方实际上并未积极向第三方主张权利,那么乙方有可能提前要求甲方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支持乙方的诉请,认为背靠背协议实际上构成了一个不明确的履行期限,而非真正的附条件条款。
综上所述,最高院对背靠背协议的解释是复杂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此类条款,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寻求法院裁决。
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对策,建设工程合同最为典型 (二)
答背靠背条款在合同中的使用及其法律效力
背靠背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游第三方支付给买受人(付款方)为条件。这类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尤其是在资金周转快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典型。从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背靠背条款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
在判断合同条款的效力时,主要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背靠背条款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共同分担了风险。在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业主是否支付款项决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而影响了重庆某某公司的付款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当合同本身无效时,背靠背结算条款依然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案例二中,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实质是合同当事人对付款订立附加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虽然无法恢复原状,但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较好的等价交换状态。然而,条款的适用应结合实际情况,限制其适用范围,以避免不明确的条款影响合同履行。
案例三中,法院指出某某1公司单方承诺在工程结算完工后向某某2支付货款,但这种约定对某某2显失公平。《承诺书》中的付款期限表述不明确,应视为双方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法院据此推定双方未就案涉货款的付款期限进行变更。
案例四中,法院认定东某某公司与车辆购买方的结算情况作为向中某某公司付款条件的约定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法院基于买卖合同等价有偿的原则,判令东某某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
在背靠背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总包方(买受人,付款人)需承担证明业主未付款的举证责任,而分包方(出卖人,收款人)则可通过避免签署背靠背条款、摸底上游第三方的商业信誉与付款条件、约定最终付款期限及加速到期等方式减少不利影响。若买受人怠于向第三方主张已到期的债权,分包人可以抗辩或代为诉讼。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适用限制及风险防范措施 (三)
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适用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同时也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适用限制: 法律争议与无效情形:“背靠背”支付条款在合同合法有效时通常被认可,但如违反公平原则或合同相对性,则该条款可能无效。无效的分包合同也会导致背靠背条款失效。 行政管理限制:行政管理机构倾向于限制背靠背条款的过度应用,要求清理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以保护分包人的权益。 司法实践倾向:法院通常会要求总承包人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因背靠背条款而延迟付款的抗辩。若总承包人未能尽责催款,分包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
风险防范措施: 总承包人方面: 谨慎选择业主:总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深入调查业主的资信状况,以降低因业主付款问题导致的风险。 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条款应明确、完整,详细规定背靠背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并确保分包人充分知晓相关风险。 及时告知付款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通报业主的付款情况,以便分包人了解款项进度并作出相应安排。 分包人方面: 审慎考虑条款:分包人在接受背靠背条款时应审慎考虑,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权衡条款可能带来的利弊。 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在必要时,分包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使用背靠背支付条款时双方均需谨慎处理,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借贷合同“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法院支持诉请债务人还款! (四)
答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汪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此款待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并归还本息。”为筹措资金,汪某即向陈某借款后,将该笔借款转给某建设公司。汪某与陈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汪某将对某建设公司的债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陈某行使。协议签订后,汪某将债权转让协议书以邮寄方式通知某建设公司。后陈某要求某建筑公司还款无果,将某建设公司和汪某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某建设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汪某向陈某转让债权后,可以援引原借款合同条款,对陈某要求支付欠款的请求进行抗辩。汪某与某建设公司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属“背靠背条款”,该约定本质上是对还款期限的约定,而非还款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案涉借条中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并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一次性向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约定一方收到合同外第三方的款项后,再向另一方付款的合同条款。民法典对附条件、附期限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付款方收到第三方付款、付款方收到销售回款、付款方与业主方完成验收等。这些付款条件的共同特点是:债权人难以掌控付款条件的实现,付款条件成就与否主要取决于付款方自身的行为。此时,法院应审查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属于对付款所附的期限:履行期限明确的,自该期限之日起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若付款方负有明确付款义务、付款条件的约定显失公平,或者付款条件已无法实现,应按照民法典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有关规则处理。
背靠背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五)
答背靠背条款,一般对应的英文为pay when paid或pay if paid,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的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支付给付款方为条件。
所谓的背靠背,并非法定概念,实为行业内的惯常说法。总承包商采用此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其所承包的项目能够维持健康的现金流,力求量入为出。背靠背条款不止是存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中,在分包商的再分包合同中,也同样存在。例如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
背靠背合同通常出现中介关系当中,中介人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各签订一份合同,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不能见面的,中介人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的约束,三方之间的付款就是背靠背付款。背靠背条款在各类合同中均可能出现,实践中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典型。
背靠背付款注意事项:
一、交货条款要慎重。
1、交货日期要避免循环引用。循环引用即绕来绕去,还是确定不了送货日期。
2、送货条款后应补充如下客户拒收货之违约责任条款:供方所交货物系为需方专备,需方到时拒绝收货或中途要求退货,则需方须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二、背靠背付款要设限。
1、背靠背付款顾名思义系指客户收到最终用户的相应款项后,才付出我们合同的款项。没有收到款项,则不用付款。很显然,背靠背付款是付款方式约定中的下下条款,除非迫不得已,建议不要采用。
2、背靠背付款的主要风险在于,付款动作完全由客户把控,我们自身则非常被动。在客户迟迟没有收到最终用户款项时,我们往往还无法走法律诉讼途径催讨货款。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奥律网关于背靠背合同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