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拆迁的法律问题 (一)

关于农村土地拆迁的法律问题

优质回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 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 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 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 补偿款。补偿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 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 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 ,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 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 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 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 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 面积为准;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 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 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 实施方案安置 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 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 照的,拆迁人 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 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 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 补助费,由区 、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 、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 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 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 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村拆迁连排房怎么拆的 (二)

优质回答农村拆迁连排房的拆除过程一般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 规划:拆迁工作通常需要进行规划,确定拆迁范围、内容和方式。相关部门会进行实地勘察,评估整体规模和影响,制定拆迁方案。

2. 协商:拆迁前,政府会与拆迁户进行协商,解释拆迁原因、政策和补偿方案,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需求。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签订拆迁协议。

3. 征收:政府在征求意见后,会发布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征收决定会规定拆迁的具体范围、时间和方式。政府会派出征收人员到现场进行公告及测绘工作。

4. 补偿及安置:政府会根据相关政策,对拆迁户进行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补偿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或安置费等。安置房一般会按照新房面积及质量提供,或者为拆迁户提供安置费用。

5. 搬迁:拆迁户在补偿及安置政策落实后,开始进行搬迁。搬迁过程一般由政府组织,提供协助和支持。

6. 拆除:拆除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通常采取机械拆除等方式。拆迁过程中,政府会负责处理废弃物、危险物品等。

7. 土地整理:拆迁后,政府会对土地进行整理,可进行土地改造、污染治理等。

总的来说,农村拆迁连排房的拆除过程需要经过政府规划、协商、征收、补偿及安置、搬迁、拆除和土地整理等一系列的步骤。政府会尊重拆迁户的利益,进行协商和补偿,同时统筹安置,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农村拆迁连排房的拆除工作按照法规和政策进行,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农村移民需要什么手续 (三)

优质回答问题一:哪种贫困户的移民搬迁条件是什么?

扶贫移民搬迁政策针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资源贫乏、没有开发空间、难以形成主导产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67元、饮用水严重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饮水一次性投资太大、今后若干年内不可能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贫困村、组、户。

问题二:农村办绿卡得有啥条件求帮忙

不同国家绿卡申请条件不同。例如,美国EB-5投资移民要求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年龄在18周岁及,无商业背景、教育水平及语言能力要求,一人申请,全家移民。葡萄牙购房移民要求购买50万欧元或价值房产,可获得葡萄牙永久居民身份,并在5年后申请入籍。塞浦路斯买房移民要求购买30万欧元房产,全家获一步到位欧洲绿卡。安提瓜和巴布达投资移民要求捐款25万美元或购买40万美元房产。

问题三:农村盖房申请需要什么手续

农村盖房申请手续包括: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镇 *** 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镇 *** 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 *** ,镇 *** 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 *** 申请竣工验收,镇 *** 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问题四:农村移民是按户口还是财产移民

农村移民按多方面补偿,包括按人口、户口、房屋面积和质量等。种植养殖投资没有到收益期的损害补偿也会考虑。

问题五:中国人移民美国需要什么条件?

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拥有一百万/五十万美元,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可直接/间接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问题六:农村户口移民搬迁后收土地吗

农村户口移民搬迁后,土地会收归集体所有。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问题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原则上应集中到新村聚居点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属在籍农村户口,确无住房或者住房拥挤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占地建造个人住宅:1、住房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2、户口不在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农村村民;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问题八:林地由于移民可砍伐要哪些证件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问题九:农村移民自建房村里收定金合法吗

农村移民自建房村里收定金合法。地皮是要 *** 批的,是要收一点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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