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 (一)

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2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
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
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
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
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
其生活饮用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由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
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
准。
第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第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中使用。
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
第二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第二十二条
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四条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
第二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
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第二十八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
第四章
水质检验
第三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三十一条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采样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样点的设置应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
集中式供水单位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处。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时,可酌量增减。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的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份污染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五条
水质检验记录应当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第三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
度,水质检测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
第五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
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
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
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
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
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饮用水国家强制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二)
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5-08-16发布 198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13.3
GB 5749-85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
状和一
般化学
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
(以碳酸钙计)
450 mg/L
铁 0.3 mg/L
锰 0.1 mg/L
铜 1.0 mg/L
锌 1.0 mg/L
挥发酚类
(以苯酚计)
0.002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L
硫酸盐 250 mg/L
氯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1.0 mg/L
氰化物 0.05 mg/L
砷 0.05 mg/L
硒 0.01 mg/L
汞 0.001 mg/L
镉 0.01 mg/L
铬(六价) 0.05 mg/L
铅 0.05 mg/L
银 0.05 mg/L
硝酸盐(以氮计) 20 mg/L
氯仿* 60 ug/L
四氯化碳* 3 ug/L
苯并(a)芘 0.01 ug/L
滴滴涕* 1 ug/L
六六六* 5 u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 个/mL
总大肠菌群 3 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符合上述要求外,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0.1 Bq/L
总β放射性 1 Bq/L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 直接人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 水源选择
3.1 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 在市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 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 水源卫生防护
4.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 地面水。
4.2.1.1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不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述要求执行。
受潮溜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不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 地下水
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加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业(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
5.3.2 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 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
5.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万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A.1 对本标准条文招待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要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 秦钰惠 郑乃彤 潘长庆 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区域地球化学资料的多目标应用研究 (三)
答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包含着丰富的地质背景、生态环境信息,具有基础地质研究、矿产资源勘查、环境和农业应用的多目标研究意义。
1.基础地质研究与资源勘查
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可以为沉积物物源和沉积环境、基底构造、区域构造地球化学、区域环境演化等基础地质研究提供重要的地球化学信息。区域土壤元素分布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沉积环境与沉积相,线性或带状异常则往往与构造断裂带分布有较好的对应关系,诸如Hg、As、Sr、Ba等一些挥发性较强或水化学活动性较强的元素往往可以由深部经各种地球化学作用到达地表,反映深部构造分布、矿化等信息。
成矿元素和伴生元素、易活动性元素可以通过各种迁移机制从深部运移到达地表。非污染成因的土壤异常具有基础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勘查价值。
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资料也为地表油气地球化学勘查提供了重要信息。研究表明,近地表土壤和地下水中除了甲烷、乙烷、丙烷、异丁烷、正丁烷、异戊烷、正戊烷、轻烃、苯、酚、甲烷稳定碳同位素组成特征与深部油气密切相关外,Hg、He、CO2、蚀变碳酸盐(ΔC)和微量元素F、Cl、Br、I、Ba、Sr、U、Ca、Ni、V、Fe、Mn、Cu、Zn等,以及水体常量离子、碳酸盐、有机碳等指标异常往往也对深部油气分布具有一定的指示意义(杨育斌等,1995)。
在沉积作用过程中,沉积物与介质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地球化学平衡,沉积物形成时可以吸附固定环境介质中的化学组分,如:海相沉积物中B、Rb、Sr、Br、Cl、I等元素含量往往比大陆沉积物高,根据这些元素的含量或某些元素的比值,可以区分海相或陆相沉积环境;Rb、K含量及其比值可以反映沉积时水体的含盐度;大陆沉积物中B/Ga值一般<3.3,海洋沉积物中B/Ga值一般>4.5~5;粘土或泥岩中Sr/Ba值>1者为海洋沉积,<1者为大陆沉积;Cr、Cu、Ni、V等在海洋或淡水沉积物中的含量也不同(刘宝珺,1980)。土壤或多或少保留有成土母质的地球化学特征,研究其元素和化合物组成特征,可以揭示成土母质的沉积成因信息。
土壤有机质含量,pH值,Si、Al、Fe、K、Na、Ca、Mg等常量及微量元素组成特征,提供了重要的区域土壤地球化学信息,可以为土壤演化与分类研究、土壤图编制提供定量的辅助参数。研究表明,浙江省北部地区,以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取得的土壤地球化学资料为依据,计算得到的土壤风化指数等参数清晰表明(图版Ⅳ-5),在调查区的西北部长兴盆地、萧山南部、慈溪栲栳山等测区边缘,多为低山丘陵地貌,土壤为红壤、黄壤,成土作用时间长、土壤成熟度高,风化淋溶指标(ba值)最低,而钱塘江沿岸,尤其是南岸在过去数百年中形成的新近堆积或围垦造田区,风化淋溶指标(ba值)最高,表明K2O、Na2O、CaO、MgO淋失程度很低,反映了土壤低成熟度的特征。
此外,稀土元素、微量元素以及铅同位素等地球化学特征,能够有效地反映物源区物质组成,从而为区域环境演变、沉积物物源示踪提供重要依据。
2.元素表生地球化学研究
通过对土壤中植物营养有益元素有效量、有毒有害元素可浸提量与全量关系的研究,可以揭示影响元素有效性的主控因素,分析土壤类型以及pH、有机质、土壤质地、CEC等土壤理化性质对元素形态转化、迁移循环的影响,可以为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地球化学灾害预测预警提供重要依据(参见第五章)。
利用系统的多介质地球化学调查资料,可以揭示土壤-水-植物体系中元素迁移转化规律。对比不同类型农产品对土壤污染物的吸收累积规律,筛选“抗污染”农产品。探索建立典型农产品中有毒有害元素含量与土壤污染程度的关系,确定研究区景观环境条件下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土壤中有毒有害元素的最高允许浓度,即土壤安全临界值。
通过计算土壤元素风化淋溶系数、富集系数,研究风化成土过程中元素迁移重新分配,分散与富集规律,元素次生富集或贫化与土壤成熟度、土壤理化性质间的关系(参见图版Ⅳ-5),为区域地球化学分布模式及异常成因解释提供依据。表层与深层土壤分析样密度不同,可采用深层土壤元素数据插值加密至与表层土壤样一一对应后再行计算。
富集系数计算公式:
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方法技术
风化淋滤系数计算公式包括:
1)硅铝率(分子数比值):
Sa=SiO2/Al2O3
2)硅铝铁率(分子数比值):
Saf=SiO2/(Al2O3+Fe2O3)
3)土壤风化淋溶系数(分子数比值):
ba=(Na2O+K2O+CaO)/Al2O3
或
ba=(Na2O+K2O+CaO+MgO)/Al2O3
4)土壤风化淋溶指数(分子数比值):
β=[表层土壤(K2O+Na2O)/Al2O3]/[深层土壤(K2O+Na2O)/Al2O3]
5)土壤风化指数(分子数比值):
μ=[表层土壤K2O/Na2O]/[深层土壤K2O/Na2O]
3.区域环境质量评价与环境地方病研究
浙江省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分析测定土壤54项指标、水体20多项指标,以及土壤中有机氯农药残留量。参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可以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分类,为土地管理、规划利用提供基础依据。具体评价方法参见第五章。
人类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在千百万年的进化过程中人体环境与自然环境物质组成间实现了总体上的协调与平衡。自然地质作用以及环境污染形成的地球化学异常,当其强度超出了人体平衡调节能力,则通过水体、植物、动物、农产品等食物链传递而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引发环境地方病。大量研究证明,许多环境地方病与元素异常密切关系,40多种元素具有显著的生理功能和生命效应,如Fe、Cu、Zn、Mo、Se、Mn等参与人体酶的组成,I、Cu、Ca、Mn、Cr、Co、Ni具有催化作用,Zn、I、Se、Ti能增加机体免疫功能提高抗病力,K、Na、Li、Ca、Mg、Ti、V、Se、Fe、Cu、Zn、Na、Co具有保护心血管作用(颜世民等,1997)。已初步建立了Cd、Co、SiO2、Cu、I、MgSO4、U、Ra、B、F、Mo、Sr、Ba、As、Se、Ag、Be、Ni、Zn、Pb、Cr6+、Rb、Hg、Tl、NO2、Ca等元素和化合物与各种疾病间的可能关系。
已有调查和研究表明,人类活动对环境化学组成有显著的影响。主要环境污染元素有Pb、Hg、Cd、Cr、Cu、Zn、Ni、Co、As、Se、Be、Mo、V、Mn、Fe、Sn、S、F,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种类更为繁多,如有机磷、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等,工矿城镇区人为扰动尤为严重。
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成果为地方病病因研究提供了基础资料。以此为基础,收集地方病分布资料,研究其与地球化学环境的关系,追踪有毒有害物质在基岩—土壤—水、气、尘埃—植物、农产品—动物、人体的生态食物链中转化迁移、吸收累积规律及主控因素,探索地方病地球化学病因,可以为防治地方病提供科学依据。
图4-3 杭州市半山区8~15岁少年氟斑牙患病率分布图(单位:%)
半山区是杭州市的重要工业区,根据杭州市卫生防疫部门资料,半山康桥一带8~15岁少年氟斑牙患病率高达30%~70%,个别村庄患病率达77.6%,以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为标准,该区80%的区域为氟斑牙病区(图4-3)。氟斑牙高发病区主要分布在杭钢河两岸,杭钢河是半山区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和杭州玻璃集团公司两大企业的污水排放河道,每年由污水排放的氟分别达60.15t和4.03t。浅层地下水和地表水调查显示,该区浅层地下水氟含量达3.09mg/L,杭钢河2件地表水样氟含量分别达6.66mg/L和1.96mg/L,远远超过生活饮用水1mg/L的氟含量限值(GB 5949—87)。近年来实施饮用水改造工程,发病率有所下降,但长期的污水氟排放造成的高氟环境仍然存在,并对人体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危害,这一地区依旧是杭州市氟斑牙病高发区。
4.农业地球化学应用研究
土壤中植物营养、有益元素含量直接关系到作物生长和农产品质量。植物营养元素包括C、H、O、N、P、K、Ca、Mg、S、Fe、Mn、Cu、Zn、B、Mo、Cl16种。某些情况下对植物生长有益的元素还有:Si(对禾本科植物)、Co(对豆科作物)、Ni(对蚕豆)、Na(对藜科属种)、Al(对蕨类)、Se(对紫云英属)等。间接有利于植物生长或在一定程度上能代替另一必需养分的元素还有:Na(替代K)、Co(替代Mn)、Sr(替代Ca)、V(替代Mo)(鲁如坤,1998;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1984)。植物有害元素主要有Hg、As、Pb、Cd、Cr、Ni、Se等,尽管其中某些元素在低含量时对植物生长有刺激作用,但属于非植物必需元素,当其含量超出限度时也具有不利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除了与各种营养元素的适宜供给有关外,还要求各种养分具有较好的平衡关系。
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项目获得了土壤Org.C、N、P、K、Ca、Mg、S、Fe、Mn、Cu、Zn、B、Mo等营养、有益元素的全量和有效量区域资料,可直接指导平衡施肥,克服盲目施肥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土壤、水体等环境介质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经由作物、禽畜、水产吸收累积而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及其食用安全性,清洁的土壤、水环境是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基本前提。基于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可以开展区域性的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选址评价。
大量农业地质研究表明,各种名特优农产品往往产出于特定的生长环境,其与环境中某些元素的含量及其组合特征密切相关。因此,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也是作物尤其是特色农作物种植布局规划的重要依据。
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还为特色农业地质资源评价提供了基础资料。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项目发现了大片的富硒土壤区,为天然富硒农产品的开发提供了基础依据。
5.土壤环境变化预测研究
土壤地球化学环境灾害的科学预测必须考虑3方面因素:①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如重金属元素现时含量,是预测预警的基础;②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累积变化,是预测的重要依据;③土壤环境条件的演变趋势,如土壤酸化、盐渍化,以及土壤利用方式变更引起土壤理化性质变化,是触发灾害的重要条件。
浙江省农业地质环境调查项目利用浙北杭嘉湖地区相隔12年的2批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通过对比研究得到了土壤元素累积速率及其时空变化,结合土壤重金属活化与土壤酸碱度、有机质的关系,对杭嘉湖地区土壤环境变化进行了预测预警(参见第五章)。
中国地质调查局《区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技术要求》提出了预测土壤元素含量变化的另一技术途径。即综合工业和生活排放的污染物(固体废物堆放、污水灌溉)、大气干湿沉降量(来自燃煤、燃油等以及来自区域之外)、农业生产投入量(化肥、农药、有机肥、污泥及城市垃圾等),以及经作物吸收带出、地表径流流失(农田退水)和地下水淋失、大气散发(金属气溶胶)等资料,计算土壤中元素的收支平衡,预测土壤元素变化趋势。
预测预警研究应结合区域内客观存在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例如,浙江省是中国酸雨沉降区之一,初步研究显示长期酸雨沉降、不合理施肥致使土壤酸化,必然会影响到土壤结构及其耕作性能、土壤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土壤酸化使土壤中重金属易于活化溶出,从而危及水体质量、农产品安全,触发“化学定时炸弹”的发生。
饮用天然矿泉水水质评价标准 (四)
答饮用天然矿泉水,系指可以作为瓶装饮料的天然矿泉水,它必须是来自地下深处地下水的天然露头或人工开发的深部循环的地下水,水中必须含有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一种或几种化学成分。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温度等动态应相对稳定。我国1995年制定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1995)中,关于矿泉水的界限指标见表9-14。
凡符合表9-14中各项指标之一者,可称为饮用天然矿泉水。
具有上述特殊成分的水虽对人体健康有益,但是水中的其他成分和物理性质不能对人体有害。因此,进行饮用矿泉水水质评价时还要结合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进行。在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中,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表9-14 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殊化学组分的界限指标
(1)对感官性状的要求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中的要求相同,并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类沉淀。微生物限量指标与生活饮用水相同。
(2)某些元素和组分的限量指标,如表9-15所示。表中指标大都是饮用水标准规定的限量,仅个别几项的允许含量超过了饮用水标准,因为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动物实验制定的,有的是根据对人群地方病的观测统计资料制定的。然而,人体本身所含的化学成分,特别是微量元素和当地的地质背景、水质及食物来源呈正相关关系,若当地缺乏或含有过量的某种化学成分时,就很可能导致地方病的发生。因此,在考虑这一因素及人体健康的前提下,饮用矿泉水的化学成分及其限值是不完全同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例如氟的含量,我国饮用水标准中规定为小于1mg/L,世界卫生组织定为<1.5mg/L。适量的氟对人体是有益的,高氟区和低氟区都有地方病发生,在某些情况下,氟可作为判识矿泉水的标志元素。因此,矿泉水标准规定氟的限量为<2.0mg/L。法国维希矿泉水的氟超过了3mg/L,意大利出售的饮料矿泉水氟含量也高达2~2.4mg/L。含氟量高的矿泉水,低氟地区的人饮用是有好处的,但在高氟地区就不适宜饮用这种矿泉水。
表9-15 饮用矿泉水某些元素和组分的限量指标
(3)对污染成分的限量。污染物指标不得超过表9-16 中所规定的限量。该类指标比一般饮用水标准要求更严格,因为它直接用于饮用。
表9-16 污染物限量指标
相信关于限值要求地方病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奥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