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地种了20年所有权属于个人吗? (一)

荒地种了20年所有权属于个人吗?

贡献者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生产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后,可以被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这一规定为个人长期耕种荒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指出,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超过二十年,可以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这一条文旨在保护那些长期耕种但未正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群。如果土地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使用期满前原所有者提出归还要求,则需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强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决定交回承包地,发包方也应给予承包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承包地上进行了大量投资和改良的人。这表明,即便土地使用权最终归还,个人投入的经济价值也应得到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村里决定收回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的补偿金额可能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这样的补偿措施旨在平衡集体利益和个人投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个人长期耕种荒地是有法律保障的。通过依法申请和合理补偿,可以有效维护个人的耕种权益。

谁种20年的土地就归谁对吗 (二)

贡献者回答不对。一块土地无论耕种几年后,如果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谁种20年的土地就归谁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不对。一块土地无论耕种几年后,如果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土地法中有“土地丢荒三年后,谁连续耕种二十年的,归谁所有”这样的规定吗?出自哪部法典? (四)

贡献者回答土地法中没有这种规定。这样的说法来自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但该意见已经在1995年失效了。

该规定是:“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更“具体”:“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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