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有什么特殊性 (一)

答驰名商标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享有的跨类保护上。以下是驰名商标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跨类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对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也享有保护。若其他商标复制、模仿或翻译了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且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损害驰名商标持有者的利益,则该商标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高知名度和认可度:
驰名商标之所以享有跨类保护,是因为其在公众心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这种知名度和认可度是驰名商标持有人长期努力和品牌建设的结果。
额外的法律保障:
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与保护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到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有助于维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品牌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跨类保护机制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护驰名商标,还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以及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体现了法律对知名品牌给予的特殊关注与保护。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享有的跨类保护上,这种保护机制为驰名商标持有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什么为限 (二)
答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的专用权意味着他们独占地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并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经授权的使用是被禁止的。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界限在于官方批准的商标以及指定的商品。
3、一般而言,普通商标权的保护适用于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和商品上,即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可能与注册商标混淆的标志。
4、对于驰名商标,其权利保护扩展到所有商品上,禁止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似的标志。即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效力同样适用于防止在类似商品上出现相似标志。
5、注册商标还保护不得被他人用作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均可以注册为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获得商标专用权,应当提交新的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强调,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商标上标示“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吗 (三)
答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吗
是的,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持有人对于侵害其驰名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销售等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保护,这种保护不仅限于其注册类别,还可以涵盖其他类别。这种跨类保护是基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政策,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对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考虑其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足够的相似性或关联性。此外,还需要考虑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但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驰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四)
答申请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人必须是商标专用权人,且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需要将该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的商标不存在争议:申请的商标应处于无争议状态,即没有其他人或组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提出异议。
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需持续使用一定时间,以体现其历史性和稳定性。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需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商标曾作为驰名商标受到过保护,将增加其被认定的可能性。
其他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商标驰名的其他相关因素。
注意: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同时,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较广,不仅局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还可能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因此,在申请驰名商标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和全面的指导。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 (五)
答对驰名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驰名商标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一八八三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一九八四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九十五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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