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物权包括
-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
-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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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

担保物权包括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为确保债权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涉及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的种类、特征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普通抵押权是针对特定债务设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则是针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设定的,其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最高限额。
2. 质权
质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用作担保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折价或者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民事活动中。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财产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其内容是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其次,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其存在依附于主权利,即债权。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最后,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例如,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须经登记才成立,而质权的设立则通常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必要。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财产管理、担保物权的消灭等情形。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等。
四、总结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通过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依法享有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同时,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消灭、担保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担保物权的实践应用提供了法律指导。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充分了解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合理运用担保物权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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