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最佳答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一个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合同关系。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即后履行的一方出现了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双方有明确的履行顺序,且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的一方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即先履行的一方已经到达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点。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的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担保来保证其能够履行合同,这也可能构成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之一。

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不安抗辩权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以避免可能的损失。但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未到期不安抗辩权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未到期不安抗辩权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债务到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若债务尚未到期,则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确切证据: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举证责任: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上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

通知义务: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使对方有机会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履行担保,从而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三)

最佳答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债务履行顺序: 应该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2. 存在确切证据: 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的、可用来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会丧失履行其债务能力的证据。

3. 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对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其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含义: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即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中行使的。这意味着,合同中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且这些义务是相互关联的。重要性:这一条件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因为只有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一方因另一方履行能力降低而行使抗辩权的情况。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含义:这是指合同中后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即本应后支付或提供服务等的一方),其履行能力出现了显著的下降,以至于存在无法完成其合同义务的现实风险。重要性:这一条件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核心,它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方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

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含义:在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出现明显降低的情况下,如果其未能提供足够的担保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则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重要性:这一条件确保了先给付义务人在面临潜在损失时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果后给付义务人能够提供适当的担保,证明其仍有能力履行合同,则先给付义务人通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先给付义务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履行。这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五)

最佳答案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而相互负有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出现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且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证据: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到期: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即按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经到了应该履行的时间点。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为可能的债务不履行提供担保。

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重点内容: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严格满足上述条件,特别是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方存在不能履行的现实危险,且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已到期,同时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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