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二条

刑法第二十二条

### 刑法第二十二条解读:犯罪预备的界定与处罚

一、刑法第二十二条的基本内容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明确了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

二、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主观意图

犯罪预备的主观意图是指行为人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为了顺利地实行犯罪。这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和计划性,是构成犯罪预备的重要前提。

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购买犯罪所需的物品、观察犯罪地点、制定犯罪计划等。这些行为的实施,为后续的犯罪行为奠定了基础。

停顿原因

犯罪预备的停顿原因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并未主动放弃犯罪计划,而是由于某些不受其控制的因素,如被警方发现、计划暴露等,导致犯罪行为未能继续进行。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关键。

三、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比照既遂犯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虽然预备犯并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其已经为犯罪做了充分准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其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因此其处罚力度应低于既遂犯。

情节考量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还会考虑预备犯的具体情节,如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预备犯,法院可能会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

四、总结

刑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打击并重的原则。通过对犯罪预备的严格界定和合理处罚,既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又能够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深化对刑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运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

最佳答案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迅速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追责时应立案;

4、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幼女奸淫从重处罚,有法定情形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5、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6、假释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经法定程序,可以提前释放。

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1、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2、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3、它还规定了对于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4、此外,该条款也涉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措施。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正当防卫、遗弃罪、刑事诉讼、强奸罪、非法经营罪和假释等内容,其中核心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22条第二款的问题 (二)

最佳答案《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张某对李某多有不满,时常扬言要杀死李某,但迟迟未动手。张某的行为属于( )。 (三)

最佳答案【答案】:B

本题考查刑法。

A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题中张某只是扬言要杀死李某,并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此不是犯罪预备。

B项正确,本题中张某只是扬言要杀死李某,并未动手,因此只属于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属于思想范畴,尚未开始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无犯罪行为即无犯罪,因而不构成犯罪。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张某只是扬言要杀死李某,并未着手。

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张某只是扬言要杀死李某,并没有开始犯罪,不在犯罪过程中。

故正确答案为B。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中扰乱公共秩序罪里的一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如被认定为虚假消息将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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