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男子与女主播见面发生关系后,警方嫖娼为由没收了十九万嫖资,法院咋判的?
- 2、男子花费500元约女子嫖娼,还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能上诉吗?
- 3、男子嫖娼后要求“再来一次” 遭卖淫女拒绝后硬来,这算强奸吗?
- 4、奇葩男子嫖娼还带着榔头, 为了50元的嫖资把卖淫女锤死,到底咋回事?
- 5、男子给付嫖资发生性关系后,要求再来一次被女子拒绝,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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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主播见面发生关系后,警方嫖娼为由没收了十九万嫖资,法院咋判的? (一)

优质回答男子与女主播见面发生关系后,警方以嫖娼为由没收了十九万嫖资,法院对此的判罚是两个人是以嫖娼行为,为此会给两个人进行拘留加以罚款。
两个人已经触犯了嫖娼法律一位男子无意间进入了一个直播间,发现里面的女子非常和自己的品味就逐渐的为女子打赏,慢慢的男子逐渐的成为了榜一大哥两个人也是因为男子的打赏聊的非常的热乎,甚至还直呼老婆和老公的名称也就是这样。男子就想约女子线下见面同时支付了将近1万多块钱的见面费用。
女子非常爽快的就答应了,同时在两个人线下见面非常的愉快,两个月后慢慢的熟悉了感情,男子就提出要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也同意,但是男子必须支付40万的费用,才可以与自己发生关系,也就是这样,男子同意与女子支付费用,可当两个人相约见面的时候,男子声称自己只有15万,剩下的钱等过些日子再支付。
拘留或者进行罚款也就是这样,女子虽然感觉男子不讲信用,但是还是与男子发生了关系,同时还给男子打了一个欠条,在两个人一夜之情之后,男子就认为这40万太高了就不想进行支付,为此两个人就发生了争执,于是女子认为自己非常的吃亏就进行了报警,当警察过来处理案件之后,
两个人的行为就是属于嫖娼,而在嫖娼的处理结果,警察将嫖娼的19万带走。为此对于这样的行为,两个人已经触犯了嫖娼法律,即使说再确认关系,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类似对于他们的代价应该就是拘留或者进行罚款。
总结这件事情也是由于在直播间发生两个人线下见面,同时在之前已经约定好了价格,但是却没有想到男子在一页执行之后突然反悔,女子感觉非常的气愤就进行报警,而两个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属于嫖娼行为,为此对于他们的处罚以及法院的判定就是拘留或者进行罚款。
男子花费500元约女子嫖娼,还未见面就被民警抓获,不服能上诉吗? (二)
优质回答河北石家庄,发生了一起毁三观的卖淫嫖娼案件: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某居民楼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在掌握充足的证据,派出所民警快速出击,将两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人抓获,男子称他是从网络上联系到女子的,已经向女子支付了300元嫖资,两人什么都没有做被抓的地点就是女子的家。
男子这种情况再上诉也没意义了,双方已经谈好价格已构成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犯罪。本案中,如果两人已经完成卖淫嫖娼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即使存在被扫黄民警查处、现场抓现行异常等介入因素,只要双方意图发生性关系,并且支付交易对价,也应属于卖淫嫖娼活动。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司法实践中,如果相关人员只是初次卖淫、嫖娼活动的话,或者有其他相关情节的,一般会认定情节较轻,面临五日以内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如果以前已经因卖淫嫖娼被处罚过,则将在十日至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五千以内罚款。
可能会有不少网友表示不解,既然两人还没有来得及发生关系,就被警方抓现行,明明是还没有违法行为,怎么最终却按照卖淫嫖娼处罚了?这里就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了,根据公安部之前发布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提到,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已谈好价格或以给付金钱、财物,同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应当按照卖淫嫖娼依法处理。
男子嫖娼后要求“再来一次” 遭卖淫女拒绝后硬来,这算强奸吗? (三)
优质回答贵州安顺男子桂某某和卖淫女徐丽(化名)进行了一次色情交易,两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后,桂某某提出“再来一次”,遭到了徐丽的拒绝。桂某某恼羞成怒,打骂徐丽,强迫她再次发生了性关系。2022年1月5日,贵州安顺西秀区检察院披露了这起奇葩的强奸案。
桂某某1982年出生,家住贵州安顺。曾经有抢劫罪的犯罪前科。2021年6月21日22时许,卖淫女徐丽经人介绍后到安顺市两六路某酒店与桂某某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徐丽在收取嫖资后与桂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随后桂某某希望再次与徐丽发生性关系时遭到徐丽的拒绝,桂某某随即辱骂并殴打徐丽,徐丽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与桂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桂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被抓获归案,于2021年7月15日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方指控:桂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此案在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女子从事卖淫违法行为,也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凡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劳动教育后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说法点评:
这真是一起令人无语的奇葩强奸案。虽然被害人徐丽是收费进行色情交易的卖淫女。而且第一次是收费进行。但第二次性关系完全是徐丽不自愿的,所以桂某某因强奸被抓,丝毫不冤枉。
但是这起案件也不禁令人联想:如果桂某某肯加钱,和徐丽自愿发生二次关系,那么还构成犯罪吗?答案是:不构成犯罪,而是卖淫嫖娼。两人都应收到行政处罚。
奇葩男子嫖娼还带着榔头, 为了50元的嫖资把卖淫女锤死,到底咋回事? (四)
优质回答江志军在长堤路钟楼附近遇见被害人肖某,肖某问江志军是否愿意进行性交易,江志军表示同意并答应事后付给肖某人民币20元作为嫖资。肖某遂将江志军带至其租住的长堤路某大厦,双方在房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肖某向江志军索要人民币50元的嫖资,江志军不肯,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肖某大声喊叫,因为江志军担心肖某的喊声会招来楼下肖某认识的两名男子的干涉,便将肖某按倒在床上,用一只手捂住肖的嘴巴,另一只手掐肖的脖子,因肖某极力反抗,江志军便用一根白色的电源插座板的电源线勒住肖某的脖子,将肖某勒死在床上。作案后,江志军将肖某的一部白色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
被告人江志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江志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江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们说如果卖淫女张某事先并不知老头有病,老头事先也未告知卖淫女,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双方发生关系这一行为本也不足以致死,卖淫女无法预见王某会因嫖娼而死亡,所以不能认定她过失杀人。
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头是在嫖娼中发病但尚未马上死亡,但卖淫女却置之不理甚至逃走,导致救援不及时而死亡的。卖淫妇女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即使老人死于自己的疾病,在卖淫过程中诱发疾病后,卖淫妇女也有法律救助义务,如果他们不帮助,他们将构成置之不理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主要是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譬如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嫖娼交易未成功但只要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一样也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故大家一定要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守法意识,切忌对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正是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卖淫、嫖娼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询问你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最终,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
男子给付嫖资发生性关系后,要求再来一次被女子拒绝,如何定性? (五)
优质回答李某是一个送外卖的,基本上每天的收入在300左右。近日,李某王一家公寓送外卖时,客人是一位漂亮的女子,看起来衣衫不整!李某很害羞,也没多看送完就要走,漂亮女子递给了李某一张卡片,并告诉李某有什么需求,尽管过来!
李某看到卡片上是招嫖信息,当天深夜送完最后一单后,李某没经住诱惑,就敲开了女子的门。
两人见面谈好了价格,是1000元!随后两人就发生了关系,由于李某中途体力不支,休息了一个小时后,要求再次发生关系。女子表示已经过了时间了,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李某觉得自己一天才赚多少,这样太亏了,就不顾女子的反对,强行发生了关系。结束后,李某还是觉得吃亏,就逼着女子退回800元,然后走掉了,后来女子报警,并声称李某强奸她。
在李某与女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已经约定好了价钱,所以不算强奸。但是第二次李某的要求被拒,李某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是在女子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这次已经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女子从事卖淫违法行为,也将接受法律的制裁:凡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劳动教育后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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