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

### 刑讯逼供:法治社会中的阴暗角落与应对之策
在当今中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刑讯逼供这一古老而恶劣的审讯方式,仍在某些司法实践中阴魂不散,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刑讯逼供的定义与危害
刑讯逼供,又称严刑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其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某种供述,还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社会稳定。刑讯逼供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它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不仅是实体真实,还包括正当程序。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尽管在某些情形下可能有助于发现实体真实,但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代价的,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其次,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刑讯逼供所获取的供述往往因逼供手段的不合法性和不可靠性而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反而可能误导司法判断,导致冤假错案。最后,刑讯逼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而刑讯逼供实质上是通过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来获取信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证明责任规则。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制与实践
针对刑讯逼供的恶劣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一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然而,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禁而不止。这既有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也有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例如,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过于依赖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也使得刑讯逼供行为得以滋生和蔓延。为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其次,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和口供制度,降低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再者,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对于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刑讯逼供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