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修改的内容

1997年刑法修改的内容

### 1997年中国刑法修改的深远影响

一、刑法修改的背景

修订历程

1997年中国刑法的修改是经过长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结果。自1981年起,立法机关便开始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但全面修订的条件尚不成熟。直至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修改刑法列入立法规划,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最终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修订目的

此次刑法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通过修订,旨在使刑法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刑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的明确

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一变革体现了民主法治的要求,更好地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分则内容的调整

刑法分则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大量删改和增加。例如,将“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具体条文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对一些笼统、界限不清楚的罪名进行了具体化,如将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分解为若干具体行为,并规定了具体的罪状和处刑。

刑罚体系的完善

此次修改还完善了刑罚体系,增加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多种刑罚种类,并规定了刑罚的具体运用方式,如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等。这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公正性。

三、刑法修改的影响

法律体系的统一

1997年刑法的修订实现了法典形式的统一和内容的全面,将此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纳入到刑法典之中。这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司法实践的指导

修订后的刑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通过细化罪名和刑罚规定,减少了执法随意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同时,刑法也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打击新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总结

1997年中国刑法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此次修改不仅完善了刑法体系,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还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刑法的修订也体现了民主法治的要求,更好地保护了公民合法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刑法第二十条。什么时候改的 (一)

最佳答案刑法第二十条1997年改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同时,与《指导意见》相配套,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总之,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制定本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间谍罪成立的多吗 (二)

最佳答案1. 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2. 为维护国家安全,1979年我国《刑法》第一次设置间谍罪,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该罪名予以修改。

3. (一)1979年《刑法》设立间谍罪。1979年我国《刑法》第一次设置间谍罪,其第97条将“资敌”和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两种行为规定在同一条款中。

4. (二)1997年《刑法》修改间谍罪。1997年刑法修改时,“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两个罪名等内容都没有实质性改动,变动较大的是将原本属于反革命破坏罪内容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整合到了间谍罪之中。

5. (一)行为内容本罪构成要件包括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6. (二)责任形式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行为方式不同而不完全相同。

7. (一)行为概念界定。所谓“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8. (二)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团陪携限。两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主观表现不同。

1997年《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原因与意义。 (三)

最佳答案【答案】: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是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具体罪名作了较大调整。修改的原因如下:一方面,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另一方面,为了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相同法益的保护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还有一个原因是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不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所以应当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详细阐述参见侯国云:《反革命罪宜改为危害国家罪》,载《人民检察》,1995(3);明廷强:《试论危害国家安全罪》,载《法律科学》,1996(3);刘远:《论全面修改“反革命罪”的必然性》,载《河北法学》,1997(5)。

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四)

最佳答案1、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6、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8、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刑法修正案焦点关注:

1、75岁免死

“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被认为是我国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但这也引来了关于古稀老人犯罪问题恶化的担忧。

2、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3、减少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

最佳答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1997年刑法修改的内容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奥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