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张波叶诚尘执行死刑了吗?
- 2、2024年现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 3、吉星鹏执行死刑了嘛
- 4、2024年死刑怎么执行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张波叶诚尘执行死刑了吗? (一)

贡献者回答是的,张波、叶诚尘已于2024年1月31日被执行死刑。
2020年11月2日,在重庆市锦江华府小区,张波在叶诚尘的教唆下,亲手将自己与前妻陈美霖所生的一双儿女从15楼窗口扔下,导致两岁半的女儿当场死亡,一岁多的儿子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警方通过恢复17000多条聊天记录,查明是叶诚尘教唆张波杀害孩子,她多次要求张波为二人的“幸福生活”扫除障碍,还以分手、自残等方式逼迫张波动手。
在法庭上,叶诚尘妄图以有精神病和被张波逼迫等借口逃避制裁,但这些借口均不成立。最终,张波、叶诚尘被判处死刑。2024年1月31日,二人被法院执行死刑,这一结果让正义得以伸张。
2024年现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二)
贡献者回答要看是执行的哪一种死刑,因为不同的死刑流程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死刑分为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一般情况下枪决交由司法警察或者武警执行,注射死刑必须要在特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一、现场执行死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1、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3、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一般死刑执行时间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死刑后,就会发布执行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执行命令后,要在七日内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死刑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综上所述,确定要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前必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命令,同时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因为在我国,死刑分为枪决或者是注射,所以不同的死刑方法的流程也不一样。枪决一般由武警或者司法警察进行执行。
吉星鹏执行死刑了嘛 (三)
贡献者回答是的,吉星鹏被判处死刑。
据报道,在2024年9月27日相关消息显示,南京杀妻案罪犯吉星鹏被判处死刑,且临刑前他全身抽搐流泪不止。吉星鹏出生于1988年,成长于家境显赫的家庭,从小在溺爱环境中长大,问题行为从幼儿园时期就初现端倪,随着年龄增长愈发严重,多次因打架斗殴、醉酒闹事等被警方处理,但都凭借家庭背景逃脱严重惩罚。2010年,他结识齐可欣并展开追求,恋爱初期表现较好,但后来本性暴露。虽然参考信息未提及杀妻具体过程,但他最终因杀妻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最严厉的制裁,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2024年死刑怎么执行 (四)
贡献者回答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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