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同案不同判合法吗
- 2、重庆姐弟坠楼案亲生父亲及女友当庭痛哭,主从犯会如何认定?
- 3、河南两人以要账为由联手将一女子杀害,法院对他们的罪行是如何宣判的?
- 4、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导致对方死亡在七人当中是第三被告应怎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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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合法吗 (一)

优质回答同案不同判合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对各被告人判决结果不同是很常见的,在共同犯罪中有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这些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各有不同,所以判决结果必然不同。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如下:
1、法律解释的模糊性或多义性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够明确,甚至存在多种解释可能,这就需要法官或法院对法律的解释进行判断和裁决。由于不同法官或法院的法学背景、理解能力、司法经验和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他们可能会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2、证据不足或证据质量差异也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在审理案件时,法官或法院需要依据证据来作出裁决。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可信,而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不可信,法官或法院就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此外,在采集证据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存在程序不当、证据失实等情况,这也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3、法官的个人偏见或审判风格也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出现。法官作为一个人,其个人观点、价值观和经验等方面会对他们的审判裁量产生影响。比如,有些法官可能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权利,而有些法官可能更注重追究犯罪责任,这种差异也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出现。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一起案子中,是可以存在不同的罪名的,因为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是不同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严格基于不同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司法机关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并分别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重庆姐弟坠楼案亲生父亲及女友当庭痛哭,主从犯会如何认定? (二)
优质回答2020年11月2日下午三点多钟发生在重庆南岸区一个居民小区的姐弟坠楼案让人震惊,因为两个不到三岁的孩子不是自己玩耍的时候意外坠楼,而是由他们的亲生父亲张某以及他的女朋友叶某一起推下楼而坠亡。
两个孩子的母亲陈某对张某和叶某起诉之后,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公布了一审判决,两个被告人张某以及叶某均被判处死刑,可见两个人都被认为是主犯。
一、冷血父亲在离婚后仍然不放过自己的亲生儿女张某本来是中学毕业后就混迹于社会,家庭条件也很一般,就是凭着长得帅气高大,并且在追求陈某的时候非常殷勤用心,装出一副体贴的样子才能够把前期陈某追到手。
结婚后两个人先后生下一对儿女,在出事之前,女儿年仅两岁半,儿子一岁半的年纪,本该是幸福的一家四口,因为这个“渣男”父亲张某对感情的背叛,让两个孩子成为离异家庭的儿童。
因为张某在婚后认识了网友叶某,并且一直隐瞒叶某自己已婚并且有孩子的事实。当叶某想和张某结婚的时候,张某才慢慢坦白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叶某并没有觉得自己受骗就愤然分手,而是想方设法地唆使男友张某除掉两个孩子。
本身张某和前妻陈某离婚之后,女儿的抚养权已经判给母亲,而儿子的抚养权也是在六岁之前归父亲所有,到了六岁之后,抚养权就会归母亲陈某。
在这种情况之下,张某的女友仍然不肯让步,声称自己的父母不会同意张某有孩子的为由,还以自残为要挟,让张某除掉两个孩子。
在两个人有了这种歹毒的心思之后,其实就已经算是共犯了,因为是以谋害别人的性命为目的进行的密谋,不管两个人当中谁出的主意,谁动得手,都是在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而运行,就属于共犯,也就相当于张某和叶某两人都是重庆姐弟坠楼案当中的主犯。
二、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狠心父亲和女友对幼儿下狠手张某对一对儿女动手是蓄谋已久的,本来女儿是跟随自己的妈妈生活,平时并没有和父亲张某住在一起。于是张某就欺骗前妻以给女儿买衣服为由,让把孩子接到家里一起住。
在平时的生活中,一岁半的儿子也是由张某的母亲,也就是孩子的奶奶照看,张某在母亲在的时候也无法动手。
于是张某在提前设计了多次之后,终于找到了一个自己母亲不在现场,并且还把姐姐接到家长的时候,才一块动手。
两个孩子都已经会说话的年纪,即便都还懵懂,但是对于自己的父亲应该也还是信任的,谁知道这份信任背后,就是毒害他们的蛇蝎心肠。
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狠心父亲密谋女友叶某对两个孩子实施了推下楼,除掉的计划。当时孩子坠楼之后,父亲张某还狂奔下楼痛哭不止,甚至拿头去撞墙,演了一出让人心酸的戏码。
但是法网恢恢,警方勘查了现场之后就发现了不妥,因为两个不到三岁的孩子,根本不可能独自攀爬上那么高的飘窗,并且翻过窗户自己坠落下来。
所以同意作为该案件的主犯一并判以死刑的张某和叶某,一点都不冤枉,在庭审结束之后,两个人也没表示要上诉,可见也知道自己罪有应得。
三、无论是不是亲自动手,张某女友叶某也被认定为主犯在该案件刚开始调查的时候,张某的女友叶某还曾经想狡辩,自己并没有动手,而且自己自残也不是逼迫张某去除掉两个孩子,是因为两个人的感情问题才自残。
可能叶某认为只要自己没参与动手推孩子下楼,自己就不算参与犯罪,还说自己不懂法,并且在法庭上当众痛哭,但是作为大学生的叶某怎么可能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呢?
即便是没有上过多少学的普通百姓,闭塞村庄里的老人,也知道杀人该偿命,所以叶某所说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逃避责任,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
因为在整个案件当中,叶某也参与了密谋,出谋划策,甚至推动了张某动手的决心等等,这都属于共犯,也就没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了。
所以在最后量刑的时候,张某和叶某两个人都被判处死刑,而不是有主从犯量刑有轻有重的区别对待了。
河南两人以要账为由联手将一女子杀害,法院对他们的罪行是如何宣判的? (三)
优质回答“河南亿万富翁杀人案”宣布了最新的判决结果,案件被告人杨志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另一被告王夫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随着二人的宣判结束,这场凶杀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事件的起因是安徽某市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一直确定不了尸源,尸体最终被火化了。后来一个刘姓女子到该市举报自己的姑父杨志才和外甥王夫伟以要账为名,杀死了同行梅丽。同年秋天警方抓获了二人,当时这两个人在面对警方审问时承认两人合伙杀死了梅丽。不过警方将此案移交检方起诉以后因证据不足这两个罪犯没有被起诉。
警方从发现尸体的泥土中检出了梅丽的DNA,这二人再次被抓获。开庭时检方指控杨志才和王夫伟合谋杀害了梅丽,二人被判刑后表示不服并且上诉了。安徽高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要求重审。重审时这二人当庭翻供,杨志才说自己当时在出差没有时间杀人,而王夫伟则说自己当时只有16岁正在上学,没有作案时间,更没有杀人。
中院重审了此案,认为二人是共同犯罪。杨志才是主谋,王夫伟是从犯,王夫伟受杨志才指使参加了违反犯罪活动,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观恶性极大,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社会危害大,根据该案情况,对杨志才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但也应当限制减刑,而王夫伟当时还是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当年三个人一起去要账,谁会知道同伴会在途中对梅丽下毒手,好在梅丽家属这些年一直在不停的上诉,法院最终确定证据,对杨志才和王夫伟二人做出宣判,告慰死者在天之灵,正义虽迟但到!
未成年犯故意伤害罪导致对方死亡在七人当中是第三被告应怎样判 (四)
优质回答属于共同犯罪,要区分是主犯还是从犯,你要先看检察院的公诉意见.第三被告,未必就一定是从犯,也可能是主犯(主犯不一定只有一人).如果是主犯,年满18周岁,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只要犯罪时未满18周岁,就一定不会被判死刑的,肯定是10年以下尤其徒刑了.
《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不论情节轻重与否,被告人若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必须在十年量刑,直至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奥律网关于甲乙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人可能被判死刑,已是从犯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