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

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

导语: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惩恶扬善、保护他人权益的高尚行为。然而,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救助人可能会因紧急救助行为而对受助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对此,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这一主题,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条款、构成要件及实际案例,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弘扬。

二、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免责的法律条款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为“好人法”,学理上称为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其用意在于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降低善意救助人好心施救的法律风险。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见义勇为免责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见义勇为免责,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自愿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若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构成见义勇为。

2. 利他性: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是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是见义勇为的核心要素。

3. 紧急性:救助行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紧急性的判断应依据具体情形加以认定。

四、见义勇为免责的实际案例

以海安市城东镇西场村药店老板明某救助张老太的案例为例,明某在药店遇到张老太突发晕倒,立即为其进行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五分钟后老人恢复意识,但送医检查发现因急救导致双侧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张老太遂起诉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法院认为,明某做心肺复苏过程中出现肋骨压断的情况,是必要强度的施救行为造成,无需承担责任,因而驳回了张老太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精神,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见义勇为免责的社会意义

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降低了善意救助者所要承担的风险,让见义勇为者在“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其次,它传递了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助于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风尚。最后,它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总结: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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