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一直是社会的一大毒瘤,对人们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诈骗金额达到18万时,其法律后果尤为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如达到18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般而言,这类案件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具体判刑多少年还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这些因素都将对最终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诈骗18万案判多少年 (一)

诈骗18万案判多少年

贡献者回答诈骗18万元,一般可以被判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如下: 法律条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若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受到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数额界定:在此案例中,诈骗金额为18万元,通常被视为“数额巨大”,因此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定条件。

结论补充说明: 具体的判决结果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对被害人的影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退赃等情节。 因此,虽然一般情况下诈骗18万元会面临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具体判决还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保险诈骗罪案例分析 (二)

贡献者回答案例分析:保险诈骗罪

1. 事故与诈骗

2001年,张某的货车在运输途中遭遇事故。为了骗取保险金,他与林振华串通,伪造成事故责任,并编造了虚假陈述。

2. 保险金诈骗

事故发生后,张某通过贿赂交警和提供虚假笔录,将责任转嫁给陈景阳。凭借这些手段,他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了82695.59元的保险金。

3. 案件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陈景阳构成保险诈骗罪。吴贞春、林孝传、张作文和许良木虽然没有直接占有保险金的意图,但参与了诈骗行为,应被视为共犯。

4. 另一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是,吴贞春等人并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他们仅通过指使陈景阳作伪证来妨碍交警调查,这一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非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5. 行为定性

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吴贞春等人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交警部门的侦查管理秩序,而非直接关联保险诈骗。他们的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特征。

6. 保险诈骗罪定义

根据《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考案例分析: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三)

贡献者回答案情简介

朱某原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农行支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在离开时,私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农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以吸储为名,许诺8.35%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案发前朱某已归还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归还本金和利息4.5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评析意见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朱某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二)犯罪客体方面。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符合该罪的犯罪客体。(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从朱某私自留存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存单到将存单涂改、填写成面额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其所有行为都证明了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对该空白存单通过涂改、填写等行为,非法加以改变,系变造的行为。故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

二、朱某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的行为。

该行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本案朱某的行为而言,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管朱某从张某处取得10万元是以吸储为名,但其行为并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标准,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显然,朱某仅向张某“吸储”,其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朱某的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朱某符合主体条件;(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本案中,张某所使用的变造的银行存单是其本人所变造的,其主观上显然出于故意。(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朱某使用了该变造的存单,且对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了张某10万元的欠款,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从一系列分析可知,朱某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有些观点认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朱某的行为看不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朱某不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它不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条件,只是某些犯罪具备的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人为地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

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朱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如何对朱某适用呢?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即特殊优先适用原则,应排斥适用诈骗罪条款,而应依特别法条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其次,朱某变造银行存单后又用于骗取财物,属于牵连行为,即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其中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对于牵连犯,适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两罪中金融凭证诈骗罪较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朱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

诈骗200万从犯判缓刑的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1. 法律分析:在某公司全体员工参与的股票诈骗案中,涉及金额高达200万元。我作为智豪律所团队的一员,接受张某家属的委托,代理此案。

2. 检察院起诉书指出,张某在该公司应聘后,遵循公司安排,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客户投资炒股,导致客户损失200万元,构成诈骗罪。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将依照规定执行。

4.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将依照规定执行。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2000万诈骗案判刑的案例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奥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