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财务如何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财务如何处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处理办法

一、引言

套路贷

作为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虚构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对于这类违法所得,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二、违法所得的处理原则

追缴与退赔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回被非法占有的财物,或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相应款项。

合法财产返还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受害者财产权益的充分保护。在追缴违法所得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严格区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确保合法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返还。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人取得违法所得

财务人员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一)

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套路贷涉及到犯罪吗

套路贷属于经济犯罪吗

套路贷属于诈骗,涉及金额满3000元构成犯罪。“套路贷”案件主要特点是,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额达一倍甚至数倍,再以各种方法制造借口,以被害人违约为由,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借款数额还款,随后利用被害人无力还款的困境,迫使其同意以旧的借款进行平账,而新的借款又重复前面的步骤,以此大幅度地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套路贷犯罪要怎么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虚增债务怎么定罪 (二)

法律主观:在我国,若借款人利用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骗或迫使被害人签订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手段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法律手段或暴力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2.民间借贷是基于双方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出借人的目的是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会实施虚增借贷金额等行为。

3.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则不应视为“套路贷”。对于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处罚。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包括但不限于:

-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低息等条件吸引被害人借款,然后以虚假理由诱使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协议。

-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后,又以各种手段收回。

- 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通过设置陷阱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强行要求偿还虚假债务。

-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法偿还时,通过关联公司代为偿还,并与被害人签订更大金额的虚高协议。

-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借助法律手段或暴力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关系人索取债务。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对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涉嫌造成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五十万元,或虚增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虚增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套路贷如何报案? (三)

遇到套路贷,应该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时,需要准备以下证据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这是证明你身份的必要文件,有助于警方确认你的身份和案件的相关性。

签订的“贷款合同”:这是套路贷行为的重要证据,合同中可能隐藏着高额利息、不合理条款等,需要提供给警方进行详细审查。

借款或还款的银行流水单:这些流水单能够证明你的资金流动情况,以及你与套路贷团伙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案件调查的重要依据。

套路贷嫌疑人的录音、信息证据:如果你在与套路贷团伙交涉过程中保留了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都能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它与之相关的资料:如与套路贷相关的通讯记录、短信、邮件等,都可能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线索。

请注意,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已下发相关通知,对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因此,在报案时,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提供尽可能详尽的证据材料。

上海一对夫妻遇套路贷半月利息涨5万,所谓的套路贷到底是什么? (四)

所谓的套路贷主要指通过各种技巧来误导和欺骗借款人,这一类贷款产品主要集中在网贷产品上,同时也集中在线下的贷款机构上。

套路贷的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我们一直都在打击套路贷,但依然有很多人没有健全的财务知识。在用户缺乏资金的情况下,部分用户本身的个人信用情况存在问题,没有办法到银行申请正规贷款,所以会铤而走险借这些所谓的套路贷。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发生在上海,上海有一对老夫妻有资金需求,所以找到了线下的贷款中介。这对夫妻一共贷款了150万元,但当这对夫妻还款的时候,发现债务已经滚到了760万元。在偿还了280多万元后,债务竟然还有400多万。夫妻两人不堪贷款中介的骚扰,于是选择了报警。

二、这款产品是套路贷。

在警方赶到之后,警方已经抓获了14名犯罪嫌疑人。这个贷款机构其实是线下的高利贷机构,通过套路贷的形式来放高利贷。在警方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警方发现这一对夫妻其实只拿到了140多万元的贷款,服务费率高达近10万元。这款贷款产品不仅存在套路贷的嫌疑,同时也是高利贷产品!

三、通过各种骗术来欺骗借款人的贷款产品就是套路贷。

我们经常所说的套路贷其实离我们并不远,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这些套路贷的特征非常明显:申请的门槛非常低,申请的流程也非常简单,但贷款的真实利息非常高。如果用户有贷款需求。我建议用户认准正规的银行渠道,不要去找所谓的线下贷款机构和网贷产品,不然很有可能会被套路贷所蒙骗!套路贷的背后普遍意味着高利贷,就会导致很多人倾家荡产。

套路贷构成那几条就可以立案 (五)

在严格的监管下,以714高射炮为代表的传统自营套路贷平台逐渐没落,而以低利息诱导借款人贷款,然后作为撮合中介收取高额“前期费用”的新型套路贷平台悄然崛起。作者|陈大钗生产|消费金融频道高射炮和非法网贷倒下后,持牌金融机构一种新的放贷方式开始活跃起来。近日,公安部网安局表示,公安机关在近期工作中发现,臭名昭著的贷款团伙已经改头换面,开始以正规金融公司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相比之前的自营套路贷,新套路贷起到了撮合贷款的中介作用。“消费金融频道”接到不少借款人反映,一些类似贷助的贷款平台,表面上非常正规,强调出借人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这种套路贷款打着低息、免抵押、快贷的旗号,先与借款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将中介费、服务费等所谓的高额费用转嫁给借款人。在操作流程上,套路贷团伙利用借款人的个人身份等信息,向有牌照的消费公司、小贷公司或银行申请贷款,有的则指导借款人借款。贷款人的信用审核完成,借款人就可以提现了,常规的贷款中介趁机从本金中扣除大量的前期利息,往往超过本金的15%。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团伙在签订合同时强调“利息以银行实际放款为准,其他费用自行承担”,服务费收取比例含糊不清,一般只按照最低收费比例向借款人说明。虽然去掉了前期利息,但是借款人还是需要按时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借款人张女士此前就陷入了这种套路贷的陷阱。她与广西某贷款中介签订了财务顾问服务合同,贷款35万元,实际到账只有28万元。张女士说,中介介绍婚介服务时,只提了2%的服务费,但贷款人告诉她,中介公司实际上收取了18%的服务费。在借款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发现了套路贷团伙的陷阱,想要终止借款服务,那么套路贷团伙就会以违约等言语威胁借款人。对于借款人来说,不仅提前交的押金无法追回,还要忍受套路贷团伙的语言侮辱。此外,常规贷款中介的存在也给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带来隐患。知情人士透露,疫情加大了消费金融资产的压力,逾期率和不良风险上升,贷款诈骗集团正在悄然崛起。目前整个网络消费金融领域的坏账,有一半是贷款诈骗中介造成的。往往真正放款的是幕后中介,而不是借款人本人。一定程度上,融资需求的上升为新的常规贷款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当找到有放贷意愿的用户后,为了提高转化率,套路贷团伙采取极端手段,比如冒充银行员工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取得借款人的信任,但实际上只是通过信用撮合服务来谋取高额利润。这种新型的常规贷款在形式和收益上比传统贷款更具优势。首先,新套路贷打着持牌金融机构的牌子宣传,以合作的名义向借款人暗示其合规状况;其次,新常规贷款只承担撮合角色,不参与放贷,承担的风险较小。为了利润最大化,新的常规贷款更倾向于选择银行作为贷款人。银行的低利率、高授信额度,为套路贷平台拟定代理费、服务费、手续费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为了应对新的常规贷款的增加,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发布公告,告诉借款人不要相信贷款中介。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面临压力套路贷等现金贷行业违法现象悄然抬头,公安部和多地公安机关开展了套路贷专项打击活动。今年注定是常规贷款困难的一年。从检察机关披露的数据来看,1-3月,全国检察机关以套路贷、校园贷、民间借贷非法催收犯罪批捕416人,起诉1463人。目前,多地公安部门已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套路贷是重点打击对象。其中,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破获了一个以贷款公司为幌子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查扣涉案车辆50余辆,冻结涉案账户17个,资金7441万元。随着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的推进,这些套路贷及其背后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将一一浮出水面。无论套路贷的形式如何五花八门,只要控制住套路贷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的合规风险,套路贷就会失去升级的养分。相关问答:前置利息?一般指的是将贷款买车期间产生的利息提前一次性支付,俗称砍头息。而对于理财来说,前置利息主要指部分收益或全部收益可以提前兑付,一般以开票或开证的形式通过银承/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等不同产品的票面金额来支付本金和利息。同理,后置利息在理财中指的是到期兑付,一般纸票半年,电票一年。在银行贷款中,后置利息更为常见。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财务如何处理?()。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