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标准概述
-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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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

一、标准概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国家强制性环保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该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通过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特定行业如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等需执行各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则均执行本标准。
主要内容
该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其中,按照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则执行第二时间段更为严格的标准值。此外,该标准还首次引入了年限制标准,以取代原有的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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