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一聋哑外卖员遇车祸,民警挨个给顾客解释,你有被民警的举动感动到吗? (一)

海宁一聋哑外卖员遇车祸,民警挨个给顾客解释,你有被民警的举动感动到吗?

优质回答在我们平常生活中,有很多的残疾人生活都是非常不方便的,但是有很多的残疾人也在通过自己的努力,希望自己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比如有很多聋哑人,虽然无法听到声音,也没有办法正常和我们交流,但是却可以从事送外卖的工作,在海宁有一个聋哑外卖员在送外卖的时候遇到了车祸,发生了这件事情之后,民警也挨个给这个外卖员的客户解释,让很多人都感觉到非常的感动。

通过对这件事情的了解,当时这一位外卖员是骑着自己的电瓶车和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而在发生了这件事情之后,交警也很快来进行处理,不过在这个时候民警注意到了外卖员不断跳出订单即将超时的消息,那么如果出现了超时的情况之后,对于这个外卖员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作为一位聋哑人想要来保留这一份工作,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不容易的事情,想要做好工作也需要付出比其他人更多的辛苦,而如果订单超时,那么他也会受到处罚,所以民警马上拿起手机,逐个的向订单上面的顾客拨打电话解释原因,希望能够得到对方的谅解,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让很多人都感觉到非常的感动。

虽然我们的生活之中,总是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但是这一位聋哑外卖员却没有被困难所打倒,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希望自己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这缘分也是一种自强不息的精神,让大家感觉到非常地感动这一位民警的行为更是凸显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爱,在了解到座位外面没有办法正常和顾客进行沟通之后,才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帮忙解决问题,也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这样的关爱,才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好。

下班开车顺路带同事发生车祸,同事要求赔偿怎么办? (二)

优质回答车辆爆胎,撞上护拦,属单方事故,同事受伤,在保险赔偿后额外要求赔偿,怎么办

差多少赔他(她)多少,只要不是狮子大开口你就要赔偿到位,你不会希望同在一个单位,又是同事把你起诉到法庭去对簿公堂吧。当然,如果你的同事是漫天要价,想讹诈你,你可以拒赔,不是还有法院吗让他们裁决好了。

另外,事先准备个免责声明是有法律依据,出了事是有准备,但不现实,我还没听说过捎同事顺道回家需要签定个什么免责声明,除非是特定的人,特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还得需要公证处公证,你不做这个好事,不提供这个方便不就得了,何必这么费事?

顺路带同事,本是好心,但一旦遇上麻烦,对方撕破脸皮,你只有赔偿损失,没什么好讲的,所以,这个好人别去做。

如果真的遇到这样的事情,那你也无话可说,根据伤情赔偿就是了。

现实生活中,常有下班开车顺带同事朋友的情形。但大家都是因为同事间的情谊,本着良好的愿望,没有把事情想得有那么多那么复杂。特别是驾驶车辆的人,不管是出于好意,还是碍于情面,都没有设想到出事那一层。按理说,你坐了人家的车,人家贴油钱,担风险,出了事故,你是不应该索取赔偿的。但如果真的发生较大的交通事故,比如搭车人受重伤或死亡,这个时候,人家索取赔偿,于法于理于情都不足为怪。那你们双方只能根据伤亡情况达成赔偿协议了。

这就是俗话说的,好心办坏事。你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意同乘问题。

免费的好意同乘,乘车者未支付任何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好意同乘受到伤害后得不到赔偿。换句话说,作为驾驶员,他可以不把同乘者送到目的地,但是只要在他车上,得到他的同意,他便有义务保证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这点与一般有合同关系的运送中保证乘客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是有明显不同的:好意同乘是不得损害的义务---同乘者在你车上,你不能随意损害他的安全,后者则是是履行合同的义务---乘客付了钱,车方应当履行义务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

1、一般来讲,好意同乘的情况下,驾驶员应当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如果事故是因为驾驶员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驾驶员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事故对方)的过错造成的,应当有第三人(事故对方)赔偿;

如果上述双方都有责任,则由双方共同赔偿。

如果同乘人本人也有过错(例如未使用安全带,乱开车门,或者有其他过错),责同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或者据此相应减轻驾驶员或车主的赔偿责任;

2、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好意同乘的公益性,鉴于好意同乘的道德属性,应当肯定这种情谊行为背后的良好 社会 风尚应当值得提倡,因此应当适当减轻驾驶员或车主一方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实际上好意同乘中的赔偿风险是是无法规避的。即便是双方有受到损害概不负责的约定(即所谓生死合同),这种约定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对于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相冲突自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约定出了问题互不追究,真正有事情的时候,这样的条款其实是一张废纸。因此,防范该类法律风险,基本是这样的思路:

1、对一些人品不靠谱的人要求好意同乘时,最好的规避措施是拒绝。

2、应当及时为车辆购买足够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当损害发生时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

3、最好的办法只有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海宁的施某和男友一起搭乘由朋友张某驾驶的轿车从杭州回海宁。途中发生意外,张某的轿车撞树,造成施某多处骨折。为此,施某前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张某为她支付了5.9万元。交警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了医疗费的问题,施某把张某告上了法院。庭审中,张某认为,自己属于“好意同乘”。事发后,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对受伤的施某给予适当的补偿。另外,施某本人在车上没有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失。因此,他们无法接受更多的赔偿责任。法官认为,双方之间属于好意同乘关系。虽然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张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要求承运人承担像一般交通事故中那样的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施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不论是你邀请其搭车,还是其主动要求搭车,都不要给其赔偿。除非他/她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任何时候都是风险与益处共存的。世界上没有只有利益没有风险的事情,也没有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事情。只要一上车,就同时接纳了坐车带来的风险了,风险当然要自担了。如果说赔偿不够,是其平时入的保险不够。自己不入保险,身价就低,身价低获得的收益也就自然要少。

如果他/她,不要求赔偿,而咱经济条件允许,倒可以酌情给予其一定的资金帮助。恰恰是因为其要求赔偿,则一分也不给了。除非走法律途径,法院进行判决。

仅供参考,因为也许还有另外的诸多可能性的因素掺杂在里面,提问者没有说。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现在很多在一起上班的同事,都愿意今天你开车,明天我开车。一起顺车即减少每人都开车的油费支出,降低了车辆的磨损,延长了车辆的使用寿命,又降低了车辆的保养支出。也减轻了上了一天班不开车的疲劳感,在同事开车的情况下可以在车内好好休息一会儿。

交通意外事故,往往都是无法预知的。所有我们开车前应对车辆的安全性仔细检查,特别是轮胎有无出现磨损严重,和鼓包的现象出现,发现这些情况应及时更换轮胎,才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交通参与人,特别是每天上下班一起顺车时,应注意对自己安全保护。乘车时应系好安全带,驾驶人应谨慎小心安全驾驶,保证车辆安全平安到达目的地。

为了减少在乘中因突发交通事故,造成顺车人受伤的赔偿经济责任。首先我们应将乘坐险购买高一点,再买齐不计免赔险,一但出了交通意外事故,车主的赔偿损失自然会降到最低。如果发生意外后同事非要你赔偿,确实没有办法拒绝赔偿,只有通过协商,协商不好只有通过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

经常在一起互相顺车的朋友,的确应该大家互相签一个免责申明,由于是免费顺车在乘车当中造成意外,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外其它都由自己个人承担,与驾驶人和车主无赔偿责任关系。这样在法律面前才有依据,避免被顺车人无理取闹要求赔偿。

车祸报道新闻稿范文 (三)

优质回答农村突发性事故与媒体反应能力的错位

突发性事件按传统习惯和百姓承受能力,属于负面报道。以前对突发性事件,我们媒体采取的信息量峰值是沿“低、中、高”一条线,也就是说读者得不到想要的信息,事过境迁“新闻”才晃晃悠悠地出来,在大量真实信息时,有的甚至已经成为往事。近几年,特别是去年“非典”疫情爆发后,媒体有了“绝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尚方宝剑”,可以尽快完全公开公共信息,大大提高了新闻报道透明度,让读者在第一时间了解所有关心的信息,特别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信息。但是海宁“2・15”特大火灾事故报道时效性却不尽如人意。

新闻信息权威性与虚假信息流传的交融

新闻信息的权威性是新闻报道的亮点。目前,突发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都会召开新闻会或通气会。海宁“2・15”特大火灾后浙江省和海宁市都举行了相关的新闻会,但记者感到不解渴,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死亡人数多而详细知情人少,以及受灾群众年龄大、文化低,表述不清,因此火灾发生过程有点谁也说不清的味道。媒体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求证信息源,灾后发生流言蜚语容易广泛流传,所以媒体的信息应是真实可信的。这次火灾报道公开了灾情信息,防止了流言蜚语传播,但由于媒体缺少第一手资料和图像,报道显得单调和信息量少。一些媒体也采取了走访周边群众的做法,力争充实报道信息,挖掘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追求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但同时也出现了新闻的真实性与虚假信息交融传播的问题,给当地政府造成了更大的压力。特别在受害者后事处理上,有的媒体越位充当了“法官”。突发性事故发生后,虚假信息流传往往是难以避免的,媒体这时更要客观如实报道,立场要力求公正,这是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体现。

深层次剖析与读者接受心理的障碍

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传达信息相对容易,而对新闻的深层次剖析难度就大得多。这次火灾,还没有看到精彩的深层次剖析报道,当地的干部群众尤为不满,认为报道没有说在点子上。反映了记者对农村的现实不了解,对农民的现状不了解,过高估计了农村的生存环境。假如说非典疫情暴露了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缺陷,那么这次火灾也暴露了农村公共秩序管理上的不足。而有的媒体纠缠在消防、土管、文化设施、图书阅览室、迷信活动等表面现象上,而没有抓住当前农村的症结问题。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

2·17浙江海宁车祸详情 (四)

优质回答2·17浙江海宁车祸详情如下: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2月17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老01省道34K+320M位置。事故车辆信息:一辆车牌号为浙FCT226的马自达6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驶出道路南侧路基,与行道树相撞后侧翻,车辆严重损坏。车内人员情况:车内实际有7人,超过法定载客量。救援与救治:海宁市公安、消防等部门于上午4时10分抵达现场进行救援,七名伤者被全部送往海宁市人民医院和康华医院进行救治。伤亡情况:五人在送往医院后不幸离世,其余两人在康华医院接受治疗。死者身份确认:五名死者中,三人身份已查明,分别为来自贵州省大方县的杨某、贵州省修文县的罗某和重庆市垫江县的代某。其余两名死者身份仍在调查中。伤者身份确认:伤者中,张某来自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喜村,另一名伤者身份还需进一步确认。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海宁交通事故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