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婚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一)

为什么离婚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孩子毕竟是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繁衍体。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方为什么争夺孩子抚养权 (二)

贡献者回答男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原因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经济状况与抚养能力:男方可能具备稳定的收入和房产等财产,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包括适宜孩子居住的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此外,如果男方有规律的工作时间,能够亲自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和学习,这也是其争夺抚养权的有力依据。

情感难以割舍:父亲对孩子有着深厚的情感,他们可能不愿意与孩子分开,希望孩子能在自己的陪伴下成长。这种情感因素在争夺抚养权时起着重要作用。

担心孩子成长环境:男方可能认为,孩子在母亲或其他人的抚养下无法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而自己的抚养条件更优越,能够提供更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更全面的教育资源,从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维护亲子关系:通过获得抚养权,父亲可以确保与孩子保持密切的联系,继续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能够满足自己作为家长的情感需求。

孩子意愿与长期生活环境:如果孩子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且愿意跟随男方生活,或者孩子长期与男方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成长不利。这些因素也会成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力支持。

经济利益考虑:在某些情况下,男方争取抚养权可能也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例如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能有机会获得更多的财产分割,或者在未来的赡养费、教育费用等方面减轻经济负担。

对方过错导致的报复心理:如果离婚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的,男方可能会产生报复心理,通过争取抚养权来让对方承担失去孩子的痛苦。但这种情况下的争抚养权行为更多是基于个人情感的宣泄,而非完全出于孩子的利益考虑。

男人执意要抚养权是基于什么心理因素 (三)

贡献者回答男人执意要抚养权可能基于多种心理因素。首先是亲情与情感依恋,许多男人对孩子有着深厚的感情,在长期相处中建立了紧密的情感联系,难以忍受与孩子分离,希望能时刻陪伴孩子成长,见证其重要时刻。

其次是责任与担当意识,部分男人将抚养孩子视为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认为自己有能力给予孩子稳定的生活和良好的教育,能为孩子创造适宜的成长环境。

再者是社会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中男性作为家庭顶梁柱,若失去抚养权可能会觉得在社会、家庭中颜面受损,被认为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为维护自身形象和尊严而争取抚养权。

另外,还有对孩子未来的考量,男人可能认为自身经济实力更强、教育理念更合适,由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未来发展,比如能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更广阔的发展机会等 。

为什么夫妻离婚后,男方都要争孩子的抚养权 (四)

贡献者回答毕竟是自己的孩子,没有人会放弃抚养权的,男女都会争。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男人要抚养权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心理 (五)

贡献者回答男人争取抚养权背后可能有多种心理。有的是出于深厚的亲情与责任感,真心认为自己能给予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他们或许在经济上更稳定,能提供丰富的物质基础,也可能在生活照料、教育规划等方面有成熟的想法,坚信自己能全方位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不愿孩子在成长中缺失自己的陪伴与引导。

还有的男人争取抚养权是出于对孩子母亲的情感因素。比如夫妻感情破裂后,想通过获得孩子抚养权,在某种程度上继续维系与前妻的联系,或者借此表达对过去感情的一种执着,试图通过孩子这个纽带,让前妻无法完全从自己的生活中脱离。

部分男人争取抚养权可能受社会观念影响。传统观念里,孩子被视为家族延续的象征,拥有孩子抚养权被看作一种“胜利”或责任。为了符合社会对男性“一家之主”“有担当”的期待,他们即便面临诸多困难,也会努力争取抚养权,以维护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形象与地位。

通过上文关于离婚后要抚养权的相关信息,奥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奥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