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二零一九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 2、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以及第三十九条内容
- 3、婚姻法39条如何理解
- 4、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二零一九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一)

贡献者回答一.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面简称《婚姻法》)第39条规定,诉讼离婚,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
2.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过错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二. 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
1. 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1)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①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对转让出资额的财产进行分割②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夫妻双方协议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让其入伙;(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予以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货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 分割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以下规则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1)仅一方主张经营的,对该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的,由竞价优胜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都不愿意经营的,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清算后,分割剩余财产。
三. 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协议离婚的,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不具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后,请求分割尚未处分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条、第三十二以及第三十九条内容 (二)
贡献者回答今天就跟大家说说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都有哪些吧。
一、婚姻法第十条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有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那些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下面是调解无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而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内容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将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之间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1、共同财产的界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划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
2、分割共同财产应考虑的因素
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进行了调换。说“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大抵是没有领悟到经营婚姻的技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了问题没有很好的疏导解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那些因素。
婚姻法39条如何理解 (三)
贡献者回答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上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即使协议财产全部归一个人也可以,只要不恶意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划分(一般夫妻各占一半)。但是,因为子女和女方的经济状况一般较差,法院可以适当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和女方的利益,给他们适当多分。这只是法院酌情裁量的情况。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一规定详细阐述了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它鼓励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体现了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原则。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将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共同财产,这有助于减少冲突和争议。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介入处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进行。这意味着,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会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子女的生活需要、女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无过错方在婚姻中的贡献等,以确保分割结果公平合理。
举例来说,如果一对夫妻在离婚时无法就房产的归属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考虑房产的具体情况,如购买时间、出资比例等,并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抚养需求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将房产判给一方更有利于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那么它可能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总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在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确保分割结果的公平合理。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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