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 (一)

合同保全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

合同保全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合同保全打破了合同之债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规则,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发生在合同生效并持续有效期间:

时间限定: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签订后至履行完毕前的期间内,即使合同未实际履行或已解除、无效、被撤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权利并不因此丧失,只是可能失去后续行使的法律依据。

主要手段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撤销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目标在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确保债权实现:合同保全制度旨在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通过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有哪些 (二)

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

合同保全合同的保全 (三)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赋予债权人一项重要权利,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增加,从而对其债权构成潜在威胁的机制。以下是关于合同保全的详细解释:

1. 合同保全的核心目的: 保护债权人利益: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 合同保全的主要权利: 撤销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 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性质不同:合同保全侧重于实体法,是债权人在合同关系中通过行使特定权利来保护自身债权;而财产保全则是诉讼过程中的临时措施,旨在维护判决执行和财产安全。 实施方式不同:合同保全主要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来实现;而财产保全则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手段。 目的不同:合同保全更偏向于保护债权的实质利益;而财产保全则更多是为了确保诉讼过程中财产的安全和判决的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什么叫合同保全 (四)

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而设置的特殊制度。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方面。理解合同保全,需把握以下几点:一、合同保全展现债的对外效力,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它在合同有效期内,即从合同生效至履行完毕前,都可采用。二、合同保全不受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影响,但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撤销时,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三、保全手段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旨在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保障债权人权益。不论债务人是否违约,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即有权行使保全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代位权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到期债权,行使过程中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编合同的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五)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合同保全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债务人怠于追偿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如果发现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且赠送行为将会导致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维护,那么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民法典第五编合同的保全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什么是合同保全

1、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合同保全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保全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若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那么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代位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是行使撤销权,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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