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实践合同 (一)

哪些属于实践合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1、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2、实践合同种类:

(1)赠与合同

(2)运输合同

(3)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哪些 (二)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三)借用合同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2、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三)

优质回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含义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种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告成立,标的物的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而非成立条件。实践合同则不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合意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首先,它们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实践合同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

其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合意达成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

再次,它们的责任也不同。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此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仅是先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传统民法认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为诺成合同;而借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则为实践合同。但这些分类并非固定不变,如运输合同有时也可能成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中的特殊性

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规定为诺成合同,即便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消赠与,但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所不同,双方达成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即宣告合同成立,转移财产是其生效要件。

《合同法》还列出了两种特殊赠与合同:救灾、扶贫赠与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当事人一旦承诺,不得反悔。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成立要件及责任的不同。正确理解这两个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四)

优质回答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就借款合同而言,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受到严格限制。

(三)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或者寄托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的人称为保管人或者受寄人。保管合同相对于承揽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而言的主要特征在于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而且保管合同关系下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保管合同与运输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管合同的唯一目的是标的物的保管。

(四)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就是“什么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相关内容,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是我国现行法上几种典型的实践合同。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奥律网希望哪些属于实践合同,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