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来源一般不包括

导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一土地类型不仅关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转型,更是城乡融合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其土地来源的一般范畴与排除项,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通过解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用途、来源及入市政策等方面,本文将揭示其在推动农村现代化、促进产业升级中的关键作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与用途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类土地通常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是农村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同时,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来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来源主要包括存量和新增两部分。
存量部分指的是当前集体所拥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使用权已经转让或未转让的土地。这些土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直接入市交易,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将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新增部分
新增部分则涉及每年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这意味着,每年将有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只转不征的方式,转化为可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一政策调整旨在释放农村土地活力,促进城乡资源优化配置。
此外,闲置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也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农业农村部及地方政府的相关通知,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还能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来源一般不包括
在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后,我们也需要了解哪些土地不属于其范畴。一般来说,未经过规划确定、不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土地,以及被认定为宅基地、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土地,均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来源范畴。这些土地类型因其特定的用途和性质,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能随意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政策与案例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也日趋完善。根据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也涌现出了一批成功的入市案例。例如,浙江义乌通过实施“集地券”制度,将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和零碎土地进行复垦,验收合格后兑换成等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有效提升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广东佛山南海区则成立了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统筹土地整合与入市工作,解决了土地利用细碎的问题。这些案例的成功实践,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深入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用途、土地来源及入市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这一土地类型的重要性和潜力。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深入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成为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
- 1、关于农村“三块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2、集体经营性土地的范围包括什么?
- 3、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什么?
-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规规定包括什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来源一般不包括的相关问答
关于农村“三块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
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以下是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具体解释:
定义与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专门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建设工厂、民宿、旅游设施等。
流转与入市:自2004年起,国家开始逐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入市机制。《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甚至可以进行转让、互换、抵押等操作。
入市试点与现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至今仍处于逐步扩大范围的阶段。虽然政策在不断推进,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政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零星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未来展望:随着宅基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完成,国家正在通过试点探索盘活农村资源资产的路径。预计未来510年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将有重大突破,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
集体经营性土地的范围包括什么? (二)
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简言之,指的是具备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我国的土地的使用中,对于非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一般只有农民才可以获得,并且此种类型的土地是不需要缴纳税额的。但是由于此时农民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并没有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集体经营性土地的范围包括什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在日前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好处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是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除此之外,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对于非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一般只有农民才可以获得,并且此种类型的土地是不需要缴纳税额的。但是由于此时农民只是获得了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故而也就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愿,将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交给别人。
在我国的土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无论是何种用途的土地都是被严格的规定的,因为土地是重要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一,我们应当注意保护。
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什么? (三)
答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当中,43条明确的规定,在进行一个建设的时候,就需要由当地的国土部门来进行一个审批和管理,所以在进行经营经营建设用地的时候,必须要通过这样一系列程序。
一、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什么
集体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定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进行经营。另外,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转。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二、其他法条规定,
无论是征地制度改革,还是产权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体土地市场,其前提条件:
1、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为此,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2、量化土地资产,将土地资产量化到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体现农民个人的土地产权份额;
3、明确农民住房的私有产权,颁发房屋产权证,显化农民对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财产处置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土地,它的用途不一样的话,相关的办理的手续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如说如果是经营性的住宅的话,那么它肯定是需要来进行一个使用这方面的申请办理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规规定包括什么? (四)
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规规定包括土地使用的权限、土地使用的期限等。在我国的土地管理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集体土地是在农村非常重要的事项,我国也是十分支持集体土地的流转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是乡镇企业和村民们修建住宅的时候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国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共划分成三类,除了开头提到的这两种土地之外,还包括公共事业用地,而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不能像国有土地那样直接入市流转。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3、宅基地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申请,用于自住,不能建商业住房。也就是说,宅基地只能自用,而不能进行经营。另外,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不能将宅基地用于入市流转。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这一条款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无论是征地制度改革,还是产权交易制度改革、建立集体土地市场,其前提条件:
1、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为此,需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使用者,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2、量化土地资产,将土地资产量化到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真正体现农民个人的土地产权份额;
3、明确农民住房的私有产权,颁发房屋产权证,显化农民对自己宅基地及住宅的财产处置权利和收益分配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土地的所有权人都是国家,但是土地的使用,是可以由相关的人员进行申请的,如果是在经过审核之后,满足一定的使用的条件的话,此时我国的行政部部门也是会批准土地的使用的。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