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自家辛苦开垦的土地突然被他人强占,心中难免充满焦急与无奈。首先,保持冷静是关键。应当仔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的历史使用记录、开垦过程中的投入凭证等。随后,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其强占土地的具体原因,看是否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若沟通无果,及时向当地的村委会或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开荒地被人强占怎样处理 (一)

开荒地被人强占怎样处理

最佳答案土地被强占的处理办法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等。非法征用土地的严重情形包括非法批准占有基本农田40亩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的等。

土地被强行占用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协商,强行霸占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期限;

2.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仲裁,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起诉,协商、调解以及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的,可以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的情形主要以下几种: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四十亩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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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没通过我本人的同意,村委会就强行征用我家的田地。我该怎么办? (二)

最佳答案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能强行征地。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有疑义的、要申请听证的,事先沟通资源管理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没有确权被别人强行占用怎么办 (三)

最佳答案土地没有确权的被征用的可以得到补偿。土地被征一般会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指的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依照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之内,按照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按照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进行综合计算的标准。

1、确权时才发现土地被侵占,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的物权请求权,对方拒不履行返还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当地的国土局投诉反映情况。

2、非法占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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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占用农民耕地怎么补偿 (四)

最佳答案1、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2、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3、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还包括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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