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助贷公司是否可靠时,许多人心中难免会产生疑虑。助贷行业作为一个连接借款者与贷款机构的桥梁,近年来发展迅速。市面上林林总总的助贷公司,有的凭借专业的服务和透明的流程赢得了客户信任,但也有一些不良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选择一家可靠的助贷公司显得尤为重要。在做出决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比较是必不可少的。

助贷公司可靠吗 (一)

助贷公司可靠吗

贡献者回答如果你自己处理或者找一些不专业的人帮你处理,可能会给你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风险。你去第一家银行,不知道他个人对这家银行的要求,结果可想而知。肯定是悲剧,你会去第二家银行。你不知道别人的要求,去了之后还是被拒绝了。但是你去了第三家银行,明明符合别人银行的要求,但是你也会被拒,因为你以前去过,被拒了两次。人家会觉得你是高风险,所以现在你把征信都花光了,哪里也去不了。

也有这种情况。比如你直接去第一家银行,还能贷到款,但是利息达不到你想要的要求。你要三年,他只能交一年。你先要利息,他只能给你等额本息。这些情况会给你造成一定的时间损失和经济损失。

专业的借贷机构可以帮你完美避免这些情况。借贷机构的出现会帮你匹配更多的渠道,为你量身定制适合你的产品。一般正规贷款机构和合作贷款人都需要自己严格审查。一般除了银行之外,持有正规放贷牌照的机构,比如地方商业银行、小贷公司,都可以提前为你筛选,自由放贷。

毕竟这两年的常规贷款还是有很多种类的,我们也会给你分析各类贷款还款方式的优缺点,以及为你规划后期的还款计划和融资路线,对于即将到期的贷款,会定期提醒你提前与你沟通解决方案。当你的资质和兴趣不匹配的时候,提醒你尽快结清一些不划算的贷款等等。

相关问答:助贷公司的套路都有什么?

助贷公司的套路列举如下:

1、借“零利息”吸引客户

“零利息”、“低息贷款”、“当天申请,当天放款”、“免费办理”等等方式是很多中介公司贯用的招揽方式,但真正能做到的是极少的。羊毛出在羊身上,没有利息或者低利息一般来说也会从其他方式中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

2、会员制服务

会员制服务是一种典型的盈利方式,需要融资的客户需要购买会员才能享受服务,听上去可能非常高大上,将某些服务打包让客户购买,这样就能享受VIP贵宾服务,有半年制,一年制等等,但是一般来说会员费只是最初的第一步,而后多多少少产生不同的费用,所以购买请谨慎。

3、办理中途“加价”

这种方式在贷款圈内其实确实比较常见,起初谈好的费用在办理过程中突然“加价”,但是让客户左右为难,资料已经交上去审批了,不申请吧白白浪费了时间精力,就算再重新找别的人办理又不知道是否会出现同样的问题。同意加费吧觉得心有不甘,总感觉落入圈套。

4、专业词汇误导客户

不是所有的贷款客户都能搞明白那些贷款术语,特别遇到专业的名词或者计算公式就蒙了,于是更加搞不明白自己到底要出多少成本。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部分女性或年纪年长一些的朋友身上,因为不懂,又没有能力辨别对方的对错,所以当对方侃侃而谈之后一般都会默默买单。

5、黑名单也能贷

不法贷款公司承诺黑名单可以操作,但是需要为客户包装资料,费用少则几百,多则上千,或者为客户推荐高利息贷款。

6、包办贷款

正规的贷款是需要根据客户收入情况,工作情况,征信情况,居住情况,负债情况而定,贷款不是100%的可以办理。很多客户为了急于获得贷款而相信贷款包办,往往钱花了,贷不到款。

7、可以处理征信

征信报告是我国人民银行要求各个银行及其他机构提交的个人金融相关信息组合而成,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旦提交,不能更改和删除,除非提供证据有错可以申请修改。征信的记录周期是5年,如果随便可以更改,那么征信报告本身就没有信用可言。

8、不平等条款

例如借款5万,却让你用一个价值10万的小轿车抵押,如果逾期不还,小轿车就归对方所有。

9、利息先行扣除

在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时,就先将利息计算出来,从出借的本金中进行扣除。也就是说,借款人实际到账的金额要少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金额,少的部分就是利息。

相关问答:套路贷有什么特征?

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1]

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2]。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特点特征 性质属性 社会影响 打击治理 涉黑案例 管理办法

概念解读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3][2] 文史宴:可怕的“套路贷”——从镇关西“虚钱实契”谈开去

文史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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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特征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6] [5]

性质属性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2]

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6] 。

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7]

打击治理

2019年9月3日报道,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共侦办“套路贷”团伙案件18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651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790起,查扣涉案资产161.76亿元。[8]

2020年8月,北京市公安局机动侦查总队工作发现,在朝阳区多个写字楼内,存在涉嫌以“包装”个人贷款为名实施诈骗活动的“手抄贷”犯罪团伙。8月4日,北京警方重拳出击,一举打掉3个“手抄贷”诈骗犯罪团伙,刑事拘留相关犯罪嫌疑人129名。[9]

2020年9月,一种以注销校园贷(注销套路贷)为名义的骗局在各地频发,骗子们盯上了初入职场的毕业生群体。截至2020年9月,河北廊坊市2020年就接到了注销校园贷款类诈骗报案61起,涉案金额两百多万元,而8月单月就发案26起,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10]

涉黑案例

北京市

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三中院”)集中公开宣判北京市特大“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犯罪系列案,判处被告人林国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或判刑,或没收全部个人财产。[11]

雄安新区

2020年1月,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雄安新区首例“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公开宣判。两名被告许某某、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12]

海南省

2019年3月3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口经济学院开庭,对赵建灏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行一案进行了一审当庭宣判,赵建灏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其他17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3]

湖南省

长沙市

2019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召开的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沙公安近日成功侦破“11·07”特大“套路贷”涉黑恶系列案,摧毁“套路贷”涉黑涉恶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5名,刑拘146名,解救受害女性106名。

2019年3月28日凌晨5时,专案指挥部通过远程可视化系统调度全市700余名警力,在湖南长沙、云南昆明、广东广州、中缅边境等地同步展开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34名,解救受害女性79名,现场查扣车辆19台、黄金约1公斤及大量银行卡、账簿、手机、电脑等涉案物品,收缴枪支2支、管制刀具5把,冻结扣押涉案账户资金2000余万元。[14]

2019年12月24日,湖南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宣判。长沙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又强、邹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盛等18人二十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5]

上海市

2018年11月23日,上海二中院开庭宣判了黄某等11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16]

广东省

深圳市

2019年2月22日,深圳首宗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恶刑事案件在罗湖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7年不等,均并处罚金。[17]

2019年11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接办“1105”专案。11月8日,该支队组织收网部署。2019年11月10日晚,该支队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扫黑除恶攻坚队的统一部署,配合扫黑除恶攻坚队开展全国统一收网行动,具体负责抓捕“1105”专案40名主要嫌疑人。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费金融独家透露,刘雁南创办的有用分期一案被有关方面定名为“1105”特大涉黑网络套路贷专案。该案抓获人数达到创记录的1600余人。[18]

广州市

2019年10月29日,广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扫黑除恶办”)29日通报,今年1月至9月,广州警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封冻结扣押“套路贷”涉案财产11.9亿元。广州市扫黑除恶办介绍,相较于传统涉黑恶犯罪而言,新型涉黑恶犯罪的涉案财产往往巨大。其中,广州市某区近期打掉的一个特大“套路贷”诈骗团伙,涉案价值数亿元,涉案家庭和个人财产损失巨大。[19]

2019年5月13日,广州荔湾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罗嘉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8万元。[20]

东莞市

2019年3月28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钟浩波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罪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21]

湖北省

武汉市

2019年6月18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套路贷”涉黑案。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祥等人发放贷款三百余笔,被害人涉及十几所高校学生。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16起16人,非法拘禁1起1人,聚众斗殴致二人轻微伤,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汉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祥及同案人员李某伟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祥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2]

襄阳市

2019年11月29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徐杨等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徐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另责令退赔多名被害人180余万元及侵占房产两套。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襄阳市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23]

浙江省

温岭市

2018年6月,温岭市公安局对该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263人,彻底捣毁了这个以吴永杰为首的特大网络“套路贷”黑恶犯罪团伙。

2019年2月26日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一起“套路贷”典型案例,温岭公安机关打掉一个以信息服务公司为掩护,实施网络小额贷款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3人,涉案金额4亿余元,有的受害人因不堪忍受软暴力催收,被逼自杀。

杭州市

2019年5月13日,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47名,其中在校大学生39名,直接导致1名大学生自杀身亡。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宣判,组织领导者胡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0万元,其他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十八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逾期未还如何应对套路贷判决 (二)

贡献者回答在套路贷问题上,已被判刑者须遵循法院判决;

然而对于民事债务部分,因套路贷属非法行为,故相关合同无法律效应,无需履行。

若被告对一审法院判决持异议,可依法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套路贷构成什么罪名 (三)

贡献者回答界定套路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判刑标准是什么

1、如果套路贷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那么法院会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2、法律上有犯罪数额的认定,高利贷年利率在36%以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除了本金以外的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计入犯罪数额。

3、套路贷参与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3个人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那么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4、套路贷中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敲诈勒索罪软暴力的认定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敲诈勒索罪软暴力的认定,是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来确定的。对于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人的判刑,此时是会应当依据具体的情况确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的,可以相应地增加有期徒刑的期限的。 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续,使他人感受到恐惧、威胁,足以影响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就是刑事犯罪的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刚才讲到的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

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行为人敲诈勒索的,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犯罪所得的数额达到或者超过刑事立案的标准的,此时则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套路贷团伙,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