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刑后民法律原则,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 (一)

什么是先刑后民法律原则,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类案件中

“先刑后民”是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习惯性做法,并无法律规定必须“先刑后民”,只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一案的审理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该案中止审理,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之后再恢复审理(大意)。

目前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划重点:不是先刑后民,而是“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如果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比如:名为借贷,实为诈骗,我理解是适用先刑后民的;

如果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比如房介有正规合同,替房东代管房屋出租,后房介收取租金后逃逸,则承租人与房东之间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即——a、房东与房介之间的委托关系(房东有权追究房介的民事或刑事责任);b、承租人(租客)和房东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如遇承租人与房东之间的诉讼,该民事纠纷法院应该及时受理、依法审理。

那么具体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送侦查机关;但如果还有另外的法律关系(比如有担保人),且担保人如果没有非法集资的故意,则我理解是可以对担保案件继续进行民事审理的,不必等刑事案件审结。

所以,经济担保,须慎之又慎!

借一块钱还两块钱什么梗 (二)

1. 借钱时借一块钱,还的时候要还两块钱,这个说法实际上是一个梗,用来形容某种情况下的一种特殊还款方式,并不是真正的借款合同规定。

2.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是请求借入资金的一方,贷款人则是提供资金的一方。根据贷款人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这两种合同都属于财产转移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新的一次修正发布于2020年12月23日,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文号为法释〔2020〕17号。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审判实践规则。

202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法律依据 (三)

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将梳理这一问题,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规避风险提供参考。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通常包括三类: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25条和第29条作出规定。借期内利息应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逾期利息则需区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后的不同情形,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若当事人之间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处理。在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应支持出借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对于借期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且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应予支持。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第1条第2款规定计算,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264条的规定,需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时计算。

此外,本文还关注了“砍头息”、“复利”等常见问题,依据法释[2020]17号的相关规定,对这些现象进行了分析与解答。同时,文章详细解释了新旧规定的衔接问题,确保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与连续性。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为理解和适用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法律提供全面指引,助力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与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什么是,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 (四)

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

【法律依据】

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一年不超过几次合法 (五)

民间借贷只有利率限制,没有次数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法释【2020】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间(立案时间)

一、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案件

按照原2015年的民间借贷规定执行

1、借款年利率不高于24%的,支持;

2、借款年利率24%-36%的部分,利息已经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可不再支付;

3、借款年利息超过36%的部分,无效。已经支付的,可要求予以返还。

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合同的成立日期,即出借人实际支付出借款项的日期。

1、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最高利息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原2015年的司法解释计算。

(2)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率,不得超过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2、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最高年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注】自2020年8月至今(2021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四倍为15.4%。

【法规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奥律网关于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