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什么权利 (一)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什么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以下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参与国家的选举活动,既不能投票选举他人,也不能被他人选举为代表或公职人员。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民表达意见、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方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失去这些自由,无法公开发表言论、出版书籍或文章、组织或参加集会、结社、游行或示威等活动。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法担任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职,也无法成为这些机关的候选人。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国有单位或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

什么样的人不具备选举权 (二)

不具备选举权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具备选举权。

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尚未取得我国国籍的人: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而公民身份是基于国籍的。因此,虽然在中国境内居住,但尚未取得中国国籍的人,不具备中国的选举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仅失去了选举权,也失去了被选举权以及其他相关的政治权利。这是对他们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未满十八周岁、未取得中国国籍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具备选举权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否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 (三)

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无法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依据指出,此惩罚包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被视为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体现。根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附加刑的种类中,剥夺政治权利为其中之一。因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体在法律框架内被禁止参与此类民主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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