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贷中介合法吗 (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贷中介合法吗

贡献者回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贷中介在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具体要点如下:

合法前提:网贷中介必须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服务原则:网贷中介需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为:网贷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息披露:网贷中介需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但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综上所述,网贷中介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p2p网贷监管部门有哪些政策 (二)

贡献者回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共同研究起草。这一举措旨在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门槛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未设置过高的要求,而是采取了备案制。这意味着,只要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即可开展业务,备案过程中不设置任何条件限制。

同时,该办法也严格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融、承诺保本以及从事股权众筹等。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不当操作,损害投资者利益。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资金存管机构需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在此过程中,资金存管机构需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负责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然而,资金存管机构并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这一规定确保了监管部门的及时了解和有效监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客观: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哪 (四)

贡献者回答网贷新政实施后,P2P平台面临转型。平台需分两步行动:

一、对于历史留存业务,平台需遵循原有合同,不受新政影响。例如,借款金额高达1000万,需3年还清的贷款,依旧执行。

二、对于新开展业务,平台需严格遵守新政规定。主要挑战在于,平台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其他平台借款情况,无法确认累计借款是否超过100万元。监管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应扮演连接者角色,确保信息互通。比如,将资金托管至银行,银行将汇总借款信息提供给平台。

新政下,多数房贷、部分车贷、企业贷及供应链金融等高额度借款,成为转型重灾区。涉及平台如PPmoney、团贷网、翼龙贷、陆金所和搜易贷。红岭创投,过去大额借款占比最高,受新政影响最深。但自今年起,红岭创投开始重视小额贷款。陆金所,由于隶属于中国平安集团,拥有金融资产交易所,因此受冲击有限,且已进行业务调整。

新政对小额借贷平台影响较小,如拍拍贷、人人贷、积木盒子、宜人贷和有利网等。中国赴美上市的P2P平台,仅宜人贷受新政影响,股价暴跌22%。但考虑到宜人贷平均贷款额度在6-8万元之间,影响程度是否被高估,值得商榷。宜人贷表示,行业整改、业务转型才是关键所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网络借贷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奥律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