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抵押权设立的时间节点
- 二、抵押权设立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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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确保了债权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在债务关系中,抵押权起到了关键的保障作用,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安全保障,同时也激励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本文将围绕“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这一主题展开详细讨论。
一、抵押权设立的时间节点
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属性而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抵押财产大致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对于不动产抵押,如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意味着,只有当抵押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正式成立。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动产抵押,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抵押权的设立则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时间节点。当双方就动产抵押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有效的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即刻设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动产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因未登记而导致的权利冲突。
二、抵押权设立的具体条件
除了上述时间节点的不同外,抵押权的设立还需满足一系列具体条件。首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抵押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抵押物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关键条款。
此外,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且抵押人必须是该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这一条件确保了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了因抵押物存在法律瑕疵而导致的纠纷和风险。同时,债权人也应对抵押物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足以覆盖所担保的债务。
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的相关问答
动产抵押权是否必须要登记 (一)
最佳答案动产抵押权不是必须要登记。以下是关于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说明:
一般情况无需登记:动产抵押权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登记。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否则以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时间: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这意味着,只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即随之产生,无需额外进行登记手续。特定动产需登记:虽然大部分动产抵押权无需登记,但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除外。对于这类动产,抵押人需要去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权的登记要求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根据动产的类型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的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一、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的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要件。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时间点,抵押合同的生效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为准。从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除少数动产抵押采用形式登记之外,其它动产、不动产抵押均采用实质登记。抵押权实行实质登记的制度,其原因何在呢从抵押权的性质及各国立法例上分析,其于两大理由,
第一,物权的公示理论;
第二,物权行为理论。
二、到什么地方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所以如果你想要将车辆登记抵押。其部门为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抵押权。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