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维护自身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佳答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义与行为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处罚规定: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点内容: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仅包括对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行为,还包括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的:如果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权利人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应予立案追诉。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即因该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若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企业破产,无论具体损失数额大小,都应立案追诉。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除了上述具体数额标准外,若存在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三)

最佳答案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既遂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侵犯对象:

商业秘密: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客观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违反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这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定罪标准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一)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典修订之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并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979年刑法仅设立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在90年代,对于窃取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的行为,司法机关会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

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使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已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上述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在主观上,侵犯商业秘密罪大多为故意犯罪,但也不排除过失的情况。

(二) 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立法的缺陷

我国的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 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界定范围过于狭窄。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范围有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不够,价值性的要求只强调现实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同时缺乏对保密措施认定上的差异性。

2. 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设定为结果犯罪。这导致在现有立法模式下无法追究未遂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如何划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存在问题。我国刑法对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加定量分析的模式,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仅采取定量分析,以数额作为区分犯罪与违法的标准。这种做法有违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且对商业秘密犯罪而言明显不合理,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其秘密性,一旦信息被非法获取或披露,其价值会立即受到破坏,这是其与商标犯罪、专利犯罪不同的地方。另外,将违反合同约定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入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3. 对于犯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不明确。刑法219条并未明确“应知”的含义,导致过失是否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存在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司法实践对于该法条的适用,甚至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立法者认为确有必要用刑法处罚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应当在法条中予以明确的规定。至于能否将过失入罪,笔者将在下文做简要探讨。

4.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协调。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也是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重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然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危害性相对小的犯罪的处罚重于危害性相对大的犯罪,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

5. 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刑罚种类少。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种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缺乏必要的资格刑和剥夺财产刑。我国目前的资格刑只限于剥夺政治权利这一个方面,缺少剥夺行为人特定从业资格的刑罚。(2)罚金数额标准不明确。罪刑法定要求明确刑罚的种类、分量,明示可罚性的程度。罚金刑作为一种数额性刑罚,其数额标准关系到司法运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刑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容易造成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上的偏差。而且对相关的单位犯罪仅规定了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的目的。(3)拘役刑的设置不合理。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一种贪利性的经济犯罪,多数犯罪分子好逸恶劳,对其判处拘役难产生良好的教育与改造效果。且经济犯罪的证据搜集相对困难,其羁押期较长,适用拘役意义不大。

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法方式比较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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