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指的是什么工资

抚恤金指的是什么工资

### 抚恤金指的是什么抚恤金,这一词语承载着对特定群体的深切关怀与经济支持,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简而言之,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放给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的经济补助。它旨在缓解这些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逝者精神与物质贡献的一种认可与缅怀。

抚恤金的定义与性质

抚恤金,从字面意义上看,“抚”有抚慰之意,“恤”则指救济、体恤,而“金”则直接指向经济支持。它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的补偿,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慰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抚恤金主要分为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大类。伤残抚恤金针对的是因公务受伤致残的人员,而死亡抚恤金则是发放给因公牺牲人员的家属。这些费用的发放,既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直接经济援助,也是国家和社会对逝者及其贡献的一种官方认可。

抚恤金的法律依据与领取条件

抚恤金的发放并非随意为之,而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抚恤金的发放条件、标准以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兵役法》则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并发给相应的抚恤金。

领取抚恤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伤残抚恤金的领取者必须是因公受伤致残的人员,而死亡抚恤金的领取者则是逝者的直系亲属,且这些亲属必须主要依靠逝者生前扶养。这些条件的设定,确保了抚恤金能够精准地发放到最需要的人群手中。

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与领取程序

抚恤金的分配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在分配时,既要考虑权利人与逝者之间的亲疏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又要考虑权利人对逝者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状况的因素。这种分配原则旨在确保抚恤金能够公平、合理地满足逝者家属的实际需求。

领取抚恤金的程序相对严谨,但又不失便捷。首先,需要明确抚恤金的发放单位,如因工死亡,发放单位通常是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若是军人伤亡,则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接着,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包括死者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申领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最后,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给发放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抚恤金将直接发放至领取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抚恤金的社会意义与影响

抚恤金的存在,不仅为逝者家属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更在精神层面给予了他们极大的慰藉。它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逝者及其家庭的尊重与关怀,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抚恤金的发放也激励着更多人在工作中勇于担当、无私奉献,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抚恤金作为国家和社会对特定群体的一种经济补助和精神慰藉,其意义深远而重大。它不仅关乎个体的福祉,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期待抚恤金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为更多需要帮助的家庭带去温暖与希望。

工伤伤残十级雇主责任险有赔偿吗? (一)

最佳答案有的,我把比例发给你看看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找懂工伤伤残鉴定方面的专家 (二)

最佳答案1、工伤鉴定程序不复杂,首先你要求单位去给申报工伤,如果单位不给申报,可以自己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就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了,按照鉴定等级要求单位支付待遇。单位不给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服就起诉。注意别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时限就可以。 2、工伤鉴定中如果想欺骗专家基本是不可能的,如果连装病也看不出来,那还是专家吗。不过你说的个别的通过送礼提高级别也不是完全没有,不过你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吧,那么工伤待遇完全要单位支付,如果你找人送礼级别高了,单位能同意吗,单位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由省级鉴定部门来鉴定,你还能去省级部门再找人送礼吗。反之也一样,单位如果找人把级别降低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能同意吗,也可以申请再次鉴定的,所以,一般来讲,通过送礼而达到目的的可能性也很小。 3、索赔其实就是赔偿伤残补助金。象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单位正常给报销就可以了,其他的就是按照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具体的看下面的文件规定吧。 4、公了和私了目的都是一样的,看哪个给钱多吧。你亲属的伤从你的描述看不出工伤能评几级。也没法说该赔偿多少。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资表中的通讯费补贴帐务处理时列工资还是费用? (三)

最佳答案做在工资表中,不用发票,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共列出了11项个人应税所得。其中的第一项就是与我们关系最大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工薪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款是按月计征的,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要正确掌握工薪所得税款计算方法,首先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应税工薪收入的范围 应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取得的都属于应税工资薪金所得。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对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包括以下四种: ① 独生子女补贴; 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 托儿补助费; ④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次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3、按照国际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原提存的上述“四金”时,也予以免税。 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发放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予免征的项目 1、对于单位按期发放、人人有份的所谓误餐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算纳税。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个人的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对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个人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发放的取暖补贴,对超过规定的比例发放的部分,平均分摊到4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按规定残疾人工薪所得税款减征80%。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工薪所得采用每月收入定额扣除的方法,按月计征,以每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1600元的免征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采取代扣代缴办法,公司财务部是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税务局给单位统一开具税票。 相反,要有发票,不交税,相关条款如下

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和认定``鉴定以及工伤保险理赔?! (四)

最佳答案工伤认定后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级别进行赔偿.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抚恤金指的是什么工资,奥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