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国新婚姻法内容
- 2、中国婚姻法的规定
- 3、婚姻法2024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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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婚姻法内容 (一)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原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的观念。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会禁止结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条。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随着2003年我国把“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法律未再强制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婚检。然而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虽说婚检的内容属于隐私,但是小犀还是鼓励,无论检查出什么疾病一定要如实告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根据原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的观念。民法典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种禁止结婚的情形。也就是表示,就算本身患有重大疾病,法律也不会禁止结婚。但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定要看下一条。这一规定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又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随着2003年我国把“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法律未再强制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婚检。然而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虽说婚检的内容属于隐私,但是小犀还是鼓励,无论检查出什么疾病一定要如实告知对方。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中国婚姻法的规定 (二)
最佳答案中国婚姻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婚姻制度: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也有一些特定情况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离婚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他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必要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将依法处理。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2024年新规定 (三)
最佳答案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的婚姻家庭编取代了原有的婚姻法条款。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相较于原婚姻法,主要变动如下:
- 新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规定,强调了国家对婚姻家庭的保护责任。
- 明确了“优良家风”的法律地位,提倡夫妻间的相互忠实、尊重和关爱等良好家庭风尚。
- 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工资奖金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 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偿还原则,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自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撤回申请。
- 修改和完善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更注重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国还发布了一些与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婚姻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主要司法解释包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了婚姻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如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度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重点解释了夫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主要涉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等。
民法典生效的同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也开始实施。内容包括:
- 一般规定:解释了婚姻编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
- 结婚:明确了结婚的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 夫妻关系:细化了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等问题。
- 离婚:详细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 收养: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和收养关系的解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下: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中国婚姻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奥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