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最新的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
- 2、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8修改)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 5、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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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最新的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与外人合谋制造假债务,法律将不会承认这种债务的有效性。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明确指出了,因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法律也不会予以保护。
审理程序要求: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会要求夫妻双方及相关当事人到庭,并要求签署保证书。对于未具名举债一方,如果其不能提供证据但能提供证据线索,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如当事人关系、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等,综合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非法债务出借方的责任:对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的,法律同样不予保护。这强调了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的审慎义务。
执行工作的人性化考虑:在执行夫妻共同债务时,法律会考虑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益,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并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被拍卖、变卖或抵债。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法律要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侦查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为了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执行。第四条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第五条不同民族男女结婚的,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商定。第六条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节制生育。对有节育要求者给予支持。
少数民族男女与汉族男女结婚的,其子女商定为汉族 ,则实行计划生育。第七条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的规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第八条违反本补充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九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1988修改) (三)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四条寡妇有再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第五条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第六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第七条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登记。第八条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第九条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必须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对汉族和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要有区别,对汉族要求要严,对少数民族要适当放宽。第十条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四)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五)
贡献者回答出台“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公众持续关注与条文解读差异:
近年来,公众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持续关注,且对该条文存在不同的解读。
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原第二十四条被部分观点认为过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应对不良社会影响:
有反馈指出,该条文可能被用于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债务,让不知情配偶承担,这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明确虚构债务与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现实中存在离婚案件当事人虚构债务或为违法犯罪行为恶意举债的情况,这些虚构的债务和非法债务历来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原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范围。补充规定的出台,明确了这一点,防止了极端个例的发生。
规范法官审理案件:少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导致错误地依据原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法官的审理行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奥律网关于婚姻法补充规定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