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可见,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资质等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皆应依法严格认定为无效合同。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合同法》第272条也有关于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的类似规定。另外,《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但是,一些承包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将其承包的工程分解成若干小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人或者承包人将其所承建的所有工程都转包给他人。这实际上构成了违法转包、肢解发包。对承包人的转包、分包行为如何正确界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可见,建设工程虽然可以分包,但不可肢解发包。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二)

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首先,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基本要求,这包括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资质。其次,合同的形式必须严格遵守,尤其是书面形式。口头、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也需附加确认书,并需双方签字盖章。另外,倒签合同应明确标注合同背景,以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具体明确,以避免后续执行中的争议。这包括确保当事人的名称真实一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等细节需详细说明。在合同中,还应明确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履行方式也应具体,包括交货和结算方式。此外,合同履行期限需具体到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尽量将本公司的所在地设定为合同履行地,这有助于解决后续纠纷。违约责任应量化为违约金或明确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在订约前,应履行必要的合同义务,包括尽到协助、通知的义务。同时,对于订约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使用。对于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必须进行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时应及时收回这些文件,若无法收回,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好证据保全。

若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及时确定是否追认。若不予追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应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应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必须交由公司统一保管。

此外,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包含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劳务合同的条款 (三)

法律分析:劳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是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劳务合同的签订就更加自由。只要符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等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生效成立。劳务合同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用人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劳动者。

2、合同价款。劳务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务报酬。

3、合同权利义务。在这一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金等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第二条 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如果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

第四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比如从事的岗位,具体负责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劳动地点,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北京,有一天单位要把员工调到深圳,员工可以不接受,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好工作地点,企业单方面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违约。

第五条 工作时间还有休息休假。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一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原则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除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均需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无效。

第六条 劳动报酬。这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关心的,劳动报酬应该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条 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八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从事普通工作不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这些行业,从事像机械类的、海上作业、航空等比较危险的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何为“背靠背合同”? (四)

背靠背合同是指一种买断类型的合同安排,旨在保护中间商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具体解释如下:

合同结构:在这种合同模式中,中间商与买方和卖方分别签订购买合同和销售合同。这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确保了三方之间的交易不会直接关联。交易隐蔽性:背靠背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维护一个不透明的交易结构。通过这种方式,中间商负责协调运输等事宜,而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直接联系被最小化,从而降低了信息暴露的风险。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由于交易结构的隐蔽性,背靠背合同有助于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这对于那些希望保持交易细节保密的商业实体来说尤为重要。法律约束力: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背靠背合同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并在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中国,依法成立的背靠背合同同样受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背靠背合同是商业交易中的一种策略性合同安排,旨在通过两个独立的合同来实现交易的隐蔽性,从而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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