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贴士|每一个人都能看懂的IFRS17知识(合同分组篇) (一)

保险小贴士|每一个人都能看懂的IFRS17知识(合同分组篇)

IFRS17合同分组的相关知识如下:

合同分组的目的:

IFRS 17要求保险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入同一组合,以确保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合同分组的基础:

最小计量单元是合同分组的基础,指的是一个合同或通过分拆明显不同非保险成分后的主合同。

合同分组的划分要求:

保险公司需根据产品线、风险特征等维度对合同进行分组。同一组合内的合同应具有相似风险特征。不得用盈利合同抵销亏损合同。合同分组在初始确认时确立,后续不再重新评估。

合同组内的细分:

每一组合需细分为亏损合同组、厚利合同组及薄利合同组,以确保保单利润的合理释放。

合同分组的实施细节:

保险公司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增加划分维度,如渠道、I17评估方法、产品类型、保险风险等,以更精确地反映经济实质。长期险合同和短期险合同的盈利性评估方法不同,赠险保单则直接归入亏损组。

总结:IFRS17的合同分组要求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特征、产品线等维度对保险合同进行细致划分,并细分为不同的盈利性组别,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保险公司还需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灵活调整划分维度,以更精确地反映经济实质。

关于合同的法律知识 (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大解密? (三)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合同法是经常出现的考点。许多考生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存在误解,认为二者是同步发生的。实际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条件和标准。本文旨在梳理并解释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 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 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 合同生效的判断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合同符合有效条件时,它才能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一个合同一旦成立,并不意味着它一定生效。只有当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即使合同尚未生效,也不意味着它可以被随意解除或违反。

在实际案例中,如甲向乙购买房屋,双方约定支付一半房款,剩余的待过户手续完成后付清。即使甲已支付了一半房款,如果乙后来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这是因为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双方均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例题】甲向乙购买一套房屋,支付了一半房款,但乙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转移房屋所有权。正确的说法是:

C. 合同有效,乙应继续履行合同。

在此类情况下,合同的生效与否不取决于是否进行了不动产的交付和登记,这些手续对于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即使房屋未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运输合同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四)

法律主观:

运输合同有以下几种主要运输方式: 1、海上运输; 2、铁路运输; 3、公路运输; 4、航空运输; 5、集装箱与国际多式联运,把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传统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联合起来,来完成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 (五)

赠与合同相关知识要点如下: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且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继承人或代理人的撤销权期间为六个月。

合同的解除:

若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不再履行赠与合同。

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赠与人附有义务且受赠人不履行该义务,赠与人可撤销合同。附条件赠与只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其他效力。

赠与物的瑕疵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尤其是在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逃避法定义务的赠与无效:若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该赠与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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