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劳动中面临的特殊挑战与需求,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我国制定了详细的劳动保护规定。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指出,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需给予特殊的劳动保护。具体来说,这一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此类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她们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若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还将额外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哪些内容 (一)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内容如下: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这是为了确保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和哺乳其婴儿,保障母婴健康。
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安排: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能够有适当的时间进行哺乳,以满足婴儿的喂养需求。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一补充规定考虑到了生育多胞胎女职工的特殊需求,确保她们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和喂养所有婴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和要点如下:
核心目标:确保女性员工因生理特性而面临的特殊挑战得到妥善处理,以保障她们的健康。
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女职工。
用人单位责任:
强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并动态管理这些限制。
禁止歧视:
禁止因怀孕、生育或哺乳而歧视女职工。不得降低怀孕、生育或哺乳女职工的待遇或解雇她们。
孕期保护:
对于孕期不适的女员工,雇主需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工作强度或安排合适的工作。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产假规定:
女职工可享98天基本产假,具体天数根据难产和多胞胎等情况有所增加。流产的女职工也有相应的假期保障。
产假期间待遇:
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有所不同。
哺乳期保护:
雇主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需提供充足的哺乳时间。
这一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平衡工作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四)
优质回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上述特殊生理阶段,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减少其应得收入。禁止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这是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的保障,确保她们不会因为上述原因而失去工作。禁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奥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