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真的下岗作废了吗? (一)

优质回答近日,一篇《房产证下岗了!以后房产证写谁名都没用,有它房子才归你》的文章引发关注和讨论,还衍生出“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等内容。那么,房产证自5月1日起“下岗”的说法是否正确?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是否不再重要?新的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有何区别?
对于传言,各地房管、国土部门纷纷表示,已经颁发的房产证仍然有效。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进行,以新证逐渐代替旧证的形式完成,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房产证依然合法有效,无须更换有人疑惑,旧的房产证还有效吗?是不是必须去更换不动产权证?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对此,房地产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新证、旧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选择换或不换。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不动产权证新增不动产单元号对于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之间的差别。据国土部门介绍,二者之间性质不同,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此外,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权证有防辐射标签。
房产证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并无其他内容;房产证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而不动产权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这一编码就是不动产单元号,它由一串28位的数字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证号”,全国唯一。
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后,可以对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有人怕出现“以人查房”现象,即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产权最终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网传文章称,“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再重要”“房产证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
这让有些人担心房子的产权问题,万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有自己名字、但是房产登记簿上没有怎么办?
此外,网传文章中还称“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房产登记,一些缺乏安全感的女性不用考虑在男方房产证上加名字了,房产证上没有你的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时加上。”对此,也有全国多个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这样的理解“有些想当然”。若首次进行不动产登记,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房人是谁,不动产登记时就登记谁;若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增加名字,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核。
之前有房产证需要办理不动产证吗 (二)
优质回答不需要换。
早在2016年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就已经不再颁发房产证,而改发不动产权证。据国土资源部官网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地市已经达到100%,除西藏部分县外的所有省(区、市)的县,全部实现“颁新停旧”。
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对此,房地产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新证、旧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选择换或不换。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扩展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何“房产证下岗作废”的言论会得到这么多人的关注? (三)
优质回答自媒体时代,无处不在的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有生存空间,主要是因为选择的话题都是公众关注度极高的热点事件,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得到极具权威性的官方说法,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一些打着所谓内部人士、消息灵通人士的自媒体账号就会肆无忌惮的发布假消息,很显然,房产证下岗作废就属于比较典型的这种谣言形式,虽然稍微有点理性就能够断定这是谣言,但毕竟大家对房产问题是极为关心的,因此在模棱两可之间也会选择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在目前的房产市场上,有关房价、房产证、限购政策的各种言论铺天盖地,对关心楼市动态的普通百姓来说是很难辨别真假的,不管是房管部门还是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都没有官方信息及时发布,因此出现人心惶惶的局面也就在所难免,而涉及楼市动态的各种网络谣言也就会应运而生。不动产权证书取代原有的房产证,是国家在房产政策上的一大进步,这也是对时代发展的全面适应,但新证替换旧证有个逐步适应的过程,而相信网络谣言的人无疑缺乏对这些常识的正确认知。
就拿二代身份证来说,当时大面积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时候,没有到期的一代身份证依然可以使用,毕竟两种证件需要时间完成更迭,只要对这个案例有了基本的认知,也就不会被网络谣言所蛊惑,但因为牵扯到房产证的任何言论都是极为敏感的,老百姓面对来历不明的观点仅凭一己之力是难辨真伪的,此时如果没有官方信息的权威发布,也就无法避免公众对这些网络谣言的深信不疑。
当难辨真伪的言论被各种媒体疯狂转发,也会让不明觉厉的普通民众无所适从,虽然“房产证下岗作废”是非常低级的谣言,但在社交媒体之间的疯狂转发,已经形成了蔓延之势,本来摇摆不定的民众也会因为对某些自媒体的信任而选择接受谣言的观点,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网络谣言蔓延的助推器,但无论如何,谣言终归是谣言,只要官方进行相关信息的权威发布,谣言的本质也就会被无情的揭露出来。
原有的房产证需要换不动产证吗 (四)
优质回答不需要。
早在2016年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就已经不再颁发房产证,而改发不动产权证。据国土资源部官网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地市已经达到100%,除西藏部分县外的所有省(区、市)的县,全部实现“颁新停旧”。
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对此,房地产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新证、旧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选择换或不换。若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若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更、转让,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明白房产证真的下岗作废了吗?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奥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