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 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

自2011年起,重庆市作为全国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实施了一系列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的房产税政策。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也日趋精细和人性化。本文将详细介绍重庆房产税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房产税分类及执行范围

重庆房产税主要分为两类:广义房产税个人住房房产税

广义房产税

执行时间与范围:广义房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产。

税率及缴纳方式:自用或闲置房产依照房产余值(原值一次减除30%)计算缴纳,税率为1.2%;出租房产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免征对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所有的房产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产则需缴纳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

执行时间及试点区域:个人住房房产税自2011年1月28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主城九区执行。政策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更加符合市场需求。

二、应税住房及税率调整

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住房主要包括三类: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的普通住房

独栋商品住宅与高档住房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直是房产税的重点征收对象。高档住房的界定标准为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的住房。

自2024年1月1日起,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由“房产交易价”调整为“房产交易价的70%”,税率也由原来的0.5%、1.0%、1.2%三档统一调整为0.5%一档。这一调整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

同时,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的免税面积由100平方米提高为180平方米,进一步减轻了购房者的负担。

“三无人员”购房税收政策

对于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俗称“三无人员”),其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的普通住房需缴纳房产税。然而,政策也在不断优化。

自2025年1月1日起,“三无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即其购买的普通住宅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这一变化体现了重庆房产税政策的包容性和公平性。

三、应纳税额计算及缴纳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其中,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未缴纳者需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房产税按年计征,不足一年者按月计征。

二手房过户次月开始计征房产税,一手房则自取得房本的次月开始计征。

四、政策衔接与案例解析

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和执行政策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重庆房产税细则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奥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