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简单来说,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举个例子来说明:某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拍得某市区河畔一块土地,准备建造高层观景住宅楼。然而,该地前面有一平房制衣厂,为了住宅楼业主能欣赏河畔风景,双方约定制衣厂在3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三层以上建筑,作为补偿,甲公司每年向制衣厂支付费用。这就是典型的地役权应用,其中甲房地产公司是地役权人(需役地人),平房制衣厂是供役地人,制衣厂土地为供役地,甲公司土地为需役地。
用一案例来解释什么是地役权 (一)

最佳答案例如:小明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小明一定的金钱,让小明在他自己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楼的主人观海需要,小明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小明的土地享有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一、通俗化的地役权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地役权是因土地相邻近而产生的权利;
2、地役权的内容须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3、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多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
二、地役权的含义: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5、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7、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什么叫地役权?哪位晓得? (二)
最佳答案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以下是对地役权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定义: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允许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供役地人)按照合同约定,为他人(需役地人)利用其不动产提供便利,以满足需役地人某些特定的需求。性质: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它依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当需役地或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时,地役权通常也会相应转移。
二、设立目的与功能
设立目的:地役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升需役地的使用效益,如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功能:通过地役权的设立,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不动产的保值增值。
三、设立方式与期限
设立方式: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遗嘱等方式设立。在设立时,应明确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范围、利用方式、期限等关键条款。期限:地役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地役权自动消灭。
四、法律效果与保护
法律效果: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妨碍需役地人行使地役权。同时,需役地人也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承担其他义务。保护:若供役地人违反合同约定,妨碍需役地人行使地役权,需役地人有权请求法律救济,包括要求供役地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它允许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在设立地役权时,应明确相关条款并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什么叫地役权?哪位说一下? (三)
最佳答案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以下是对地役权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定义: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允许一方(需役地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或限制另一方(供役地权利人)的不动产,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求或提高不动产的效益。性质: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需役地存在时,地役权才存在;需役地灭失时,地役权也随之灭失。
二、设立与登记
设立: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应包括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位置、使用目的、期限、费用等。登记:为了保障地役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通常需要在地役权设立后进行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需役地的房屋坐落会在附记栏中注明,以明确地役权的存在和范围。
三、权利与义务
权利:需役地权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或限制供役地的使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允许需役地权利人使用或限制其不动产的使用。同时,需役地权利人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承担其他义务。
四、消灭与变更
消灭:地役权可能因合同期满、需役地灭失、供役地灭失或双方协商等原因而消灭。变更:地役权的内容、期限等也可能因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而变更。
综上所述,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它通过合同约定和登记制度,保障了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和不动产效益的最大化。
地役权的通俗理解例子 (四)
最佳答案地役权可以理解为一种“邻地利用权”。
详细来说,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这里涉及两个不动产,一个是需役地,即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不动产;另一个是供役地,即提供便利给他人使用的不动产。简单来说,就是一块土地的主人,为了让自己这块土地的效益更好,和另一块土地的主人商量,用对方的土地来为自己提供便利。
举个例子,假设甲有一块靠近海边的土地,想要建一个海景房,但他的土地离海还有一段距离,视野不够开阔。而乙的土地恰好位于甲的土地和大海之间,如果乙同意让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一个观景台,那么甲的海景房就能卖出更高的价格。这时,甲就可以和乙商量,签订一个地役权合同,约定甲每年支付给乙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乙土地的报酬。这样,甲就获得了在乙土地上建观景台的权利,这就是地役权。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丙有一块农田,但灌溉水源在丁的土地上,丙为了给自己的农田浇水,就需要经过丁的土地。这时,丙也可以和丁签订一个地役权合同,约定丙可以在丁的土地上铺设水管,以便将水源引到自己的农田里。这样,丙就获得了在丁土地上铺设水管并使用水源的权利,这也是地役权的一种体现。
总的来说,地役权是一种通过合同约定实现的、利用他人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它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比如房地产开发、农业灌溉等领域。通过合理地运用地役权,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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