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说明义务有哪些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范进行了完善。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需附上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给投保人。同时,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否则该条款无效。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仅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并无相应约束,故保险人不视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由此,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国《保险法》应将保险人纳入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保险法》第十七条仅规定了免责条款未说明时的后果,但对于其他条款的说明义务并未提及,对于未说明或有意误导的法律后果也未明确。若采用反对解释,未提及即视为有效,这将导致保险人仅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而忽视其他条款的说明,大大缩小了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因此,在保险人未履行对免责条款以外条款的说明义务时,应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这与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同,投保人应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如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二)
贡献者回答网上投保是指消费者可以利用保险网络平台完成很多保险业务,例如产品选择、填写投保单、支付保费以及理赔查询等。
网友咨询: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如何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律师解答:
网络投保缺乏传统线下投保中常见的业务人员协助提示之便,投保人需自行理解网页中显示的内容,因此相较于线下投保,保险人承保网络保险产品时应尽到的提示说明义务主动性标准应当更高、更严格。
认定保险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可从主动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样化四个方面综合考虑。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保险产品的展现形式也日渐多样化。当前,常见的提示说明方式有在网页上使用不同颜色或字体进行标注、强制弹窗、自动播放视频等。在判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时需要综合所有提示说明形式进行判断。
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即,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就条款内容与相对方进行实质上的磋商,相对方对条款内容并无实际修改的余地。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程度。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如何判断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三)
贡献者回答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可以就保险免责条款进行约定,但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应严格掌握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标准。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黑龙江晓是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解答:
对保险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即为完成了提示义务;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 即为完成了提示义务。
以下情形中不能证明保险人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仅在投保单印制投保提示,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仅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的尾部设置投保人声明栏,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另行单独印制投保人声明,声明内容为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让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对于非自然人投保的,仅加盖单位公章,而没有投保人经办人员的手写签名等。
黑龙江晓是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解析:
对免责条款,保险人除了在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保险人出具免责附单,投保人在上面申明已知免责条款含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并签字的,应认为保险人已举证证明其已明确说明。
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但保险人仍然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王超律师简介
法学硕士学历,擅长,刑事,民事等案件,合伙人律师,从业经验丰富,特别对保险,民事纠纷,有过深入研究服务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虽然生活经常设置难关给我们,但是让人生不都是这样嘛?一级级的打怪升级,你现在所面临的就是你要打的怪兽,等你打赢,你就升级了。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气馁。如需了解更多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信息,欢迎点击奥律网其他内容。